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 意见征集
吉林省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3-04 14:24:00
来源:
字体显示: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福彩公益金社会效益,省民政厅拟起草了《吉林省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9年315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shehuijiuzhuchu@163.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吉林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邮编:130062  

  附件:《吉林省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本级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民政厅编制的省本级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彩“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老年人福利类、残疾人福利类、儿童福利类、济困帮扶及其他社会公益类项目等。

  第四条 省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绩效评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性原则。以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绩效目标为导向,依据客观材料和数据,对设定的定量、定性评价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对各资助项目的投入、产出和绩效做出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科学客观性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结合的方式,对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整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三)公开公正性原则。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绩效目标及项目实施结果信息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绩效管理工作坚持“谁分配、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

  第六条 省民政厅负责省本级福彩公益金绩效评价管理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省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并对有关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导项目主管处室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绩效目标填报的指导、培训、审核,指导项目主管处室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工作。

  (三)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处室是省本级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工作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处室主管的公益金绩效目标的填报并对绩效目标进行实质性审核。

  (二)组织本处室主管的公益金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整改要求。

  第八条 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省本级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工作,审核、监督、检查相关单位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及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做好项目结果的运用等。

  第九条 使用福彩公益金相关项目单位根据政策和制度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自评,配合各级民政部门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落实整改建议等。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由相关业务处室或项目单位在申报预算时设定(详见附件1),绩效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产出指标:反映相关预算资金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具体指标为:

  1.数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

  2.质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

  3.时效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

  4.成本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成本的控制情况。

  (二)效果指标:反映相关产出所带来的预期效果。具体指标为:

  1.经济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

  2.社会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

  3.生态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

  4.可持续影响指标,反映相关成效的可持续期限。

  (三)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程度。

  (四)达到预期效果所需要的制度建设、资金筹集和投入等成本资源。

  (五)其他目标。

  第四章绩效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处室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绩效监控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等。

  (一)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包括计划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预期完成程度及趋势,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及趋势,社会公众满意率预期实现程度及趋势,达到计划产出所需要的财力、物力、人力等资源情况。

  (二)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具体工作任务实际开展情况及态势,项目实施计划的实际进度情况及态势,项目实施计划的调整情况等。

  (三)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主要是资金分配使用是否符合现行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等;资金筹措和到位情况,具体指福彩公益金拨付到位、其他项目资金数额和筹措到位等情况;项目单位财务管理主要指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公示、工程招投标、项目管护运行等情况及相关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包括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绩效目标设定情况以及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二)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分配使用、资金筹集到位、资金拨付、资金监管、信息公开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完成情况、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实施效果。预期效果实现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性,公众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五)加减分指标。加分指标包括机制创新、成效显著等;减分指标主要是违规违纪等。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包括绩效自评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绩效自评是指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单位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结合绩效目标进行自我打分和梳理总结。第三方机构评价是指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单位自评结果基础之上,对项目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的客观、公正、量化的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自评是由项目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对上一年度项目的相关数据及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依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进行自我打分和总结,形成绩效自评报告(详见附件3),并及时报送省民政厅和当地民政部门,形成绩效评价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 绩效自评工作完成后,在每年6月底前,由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评价一般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根据省民政厅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明确具体评价工作方案。

  (二)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结合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修改后提交民政部门。

  (三)建立绩效评价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独立的法人单位;

  (二) 两年以上的绩效评价经验;

  (三) 结构合理的工作队伍;

  (四) 成熟的绩效评价技术体系;

  (五) 无违法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号)执行。

  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省本级福彩公益金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根据评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评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可确定评价结果等级为不合格。

  (一)在项目申报、实施、绩效评价等环节弄虚作假的。

  (二)在审计、财政等相关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经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后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跨年度项目若其中某一年度的绩效评价工作因违规违纪、弄虚作假被直接定性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省民政厅对上一年度绩效评价被评为优秀、良好等级的的项目及项目单位,在以后预算年度内予以优先立项;对绩效评价不合格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有关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完善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若发现绩效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资金绩效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福彩公益金使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绩效评价管理所需经费,应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X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吉林省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请将征集意见标题复制到此处
同意不同意无意见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