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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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12-29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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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省民政厅代省委、省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1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shehuijiuzhuchu@163.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吉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编:130062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统筹发展总体思路,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加强衔接,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帮扶、社会组织参与的衔接,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摆脱贫困的城市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基本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解困目标,城市贫困人口与全省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2.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健全完善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财力相匹配的调整机制,既不降低标准,也不拉高预期,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兜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

  ──分类救助。根据不同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精准施策,分类实施,把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用好、用足、用全,确保对象精准、标准精准、措施精准。

  ──统筹发展。推动各项救助制度在认定条件、政策标准、资金使用、管理服务上的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和群体统筹,推进均等化发展。

  ──加强衔接。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推动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综合效能。

  ──强化协同。切实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整体提升城市扶贫脱困工作质量和效率。

  3.目标任务。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安排,建立和完善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任务是:

  到2019年6月底前,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衔接有序,大数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启动实施。

  到2019年底前,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城市贫困人口底数全面摸清,制度政策、体制机制和手段方式得到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全面实现。

  到2020年底前,全省城市贫困人口脱贫解困工作进一步深入,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有效衔接、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的综合性保障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统筹发展格局初步形成,贫困人口自主脱贫解困的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稳定脱贫解困的长效机制全面建立。

  二、推行城市贫困人口分类管理

  4.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且不超过当地上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40%;农村低保标准,按当地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确定,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具备条件的可适当提高,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省政府发布城乡低保最低指导标准,具体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可适当提高当地城乡救助执行标准,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因执行标准高于指导标准而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当地财政自行筹措解决。

  5.建立完善救助对象认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加快建立依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收入、财产条件为基础,个体健康状况为辅助,适度考虑支出需求的贫困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科学划分救助家庭类别,并对其家庭成员依据健康状况实行分类援助。依据综合评估指标,将救助对象分为三类:

  1)特困人员。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人员。

  2)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以下同)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保家庭财产条件的人员。

  3)低收入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财产条件的人员。

  6.完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对因病支出较大,家庭年收入扣减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额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认定标准,且家庭财产情况符合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相应的救助对象范围,按规定予以救助。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社会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并调整完善。

  7.将企业困难职工纳入分类管理体系。工会管理的企业困难职工,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贫困人口分类体系进行分类管理,统筹享受相关政策待遇。支持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职工普惠制、职工困难救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等各项活动,实现对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

  8.建立救助对象数据库。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统筹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推进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间的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实行救助对象、救助资源和救助结果的归集管理,逐步实现救助对象资格认定、需求判断的系统自动识别,救助项目实施的系统自动分配,救助结果的系统自动反馈评估等。

  三、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9.落实进城农业人口享受低保政策。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人口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对于持有城市居住证且在城市连续居住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居住证所在地城市低保条件的农业人口,纳入居住证所在地城市低保保障范围。

  10.加大对低保特殊对象的救助力度。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对象实行重点保障,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具体增发比例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以及当地财政可承受能力确定。

  11.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援助的衔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半年内拒绝三次以上职业介绍服务的,取消其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就业年龄段内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活动。对创业就业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就业收入豁免政策,鼓励困难群众通过自身努力摆脱贫困。

  12.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生活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20%10%确定。

  13.提高供养服务机构发展质量。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14.加大临时救助力度。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城市贫困人口,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给予急难型或支出型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下放临时救助审批管理权限,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细化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

  15.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贫困人口,按规定实施疾病应急救助。

  16.统筹实施医疗相关保险政策。城市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财政全额或者部分补助

  17.提高“一站式”结算效能。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

  五、落实教育救助

  18.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对在普惠性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继续实施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继续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地方政府资助政策;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落实高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精准资助。

  六、保障基本住房安全

  19.落实城市住房救助政策。积极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好城市贫困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深入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七、实施就业创业帮扶

  20.鼓励和扶持城市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对经人社部门登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市贫困人口,优先开展就业援助,提升其就业能力与机会,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有效摆脱生活困境。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积极落实税费减免、场地租赁等优惠扶持政策

  八、落实社会保险政策

  21.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做好解除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确保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统筹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九、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22.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措施。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市场优势和灵活优势,探索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支持其参与社会救助的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扩大社会参与,增加社会救助有效供给,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相关救助。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3.优化管理服务方式。推进社会救助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救助审核审批权限下移,提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的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救助服务大厅建设,推进“一厅式服务”“一网式办公”和“只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核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方便群众办事,让贫困人口“少跑路”“不跑路”。

  24.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救助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重大民生问题解决的协同性,推进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制度衔接、资源共享和管理对接,提高救助效能。

  25.健全信息核对机制。加快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实现户籍、社保、工商、税务、就业、婚姻登记、殡葬管理、车辆、不动产、公积金、银行、保险、证券等信息跨部门共享,提高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准确性,实现救助对象精准认定。

  26.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将社会救助信用惩戒机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对失信人员、机构、社会组织等实施联合惩戒,防止和杜绝骗取、冒领救助资金等违规行为。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27.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城市贫困人口脱贫解困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全力推进。要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工会组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机制作用,对脱贫解困工作定期研究、定期调度、定期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级做好顶层设计、统筹协调,负责目标确定、资金安排、组织动员、检查指导等工作。地市级做好上下衔接、统筹谋划、资金支持和督促落实等工作,督导县(市、区)层层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按期推进。县级是责任主体,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统筹做好进度安排、政策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

  28.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把脱贫解困资金投入放在优先位置,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教育资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资金投入。

  29.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加大各级政府推进城市贫困人口脱贫解困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扬自立自强、劳动光荣等积极向上思想,激发城市贫困人口脱贫解困的内生动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生动实践、先进典型,营造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合力确保城市贫困人口脱贫解困同步小康目标如期完成。

  30.强化监督考核,完善市县城市贫困人口脱贫解困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评价标准及考评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城市贫困人口脱贫解困工作半年一调度、全年一考核。将城市贫困人口脱贫解困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班子及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舆论、群众等监督,加大工作执纪问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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