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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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11-27 1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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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2018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殡葬事业发展,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省民政厅代省委、省政府起草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已完成各地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工作,经过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23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2420713359@qq.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吉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邮编:130062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民政厅 

                                                2018年11月2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殡葬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殡葬改革深入推进,殡葬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殡葬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惠民殡葬措施有效落实,殡葬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要看到,在推进殡葬事业发展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管理机制不健全、服务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殡葬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差距。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殡葬事业发展,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目标,以提升殡葬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保障,以建设“法治化、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专业化”为手段,逐步革除殡葬陋习,大力倡导移风易俗,使殡葬事业发展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

  2.因地制宜、稳中求进。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推进殡葬改革着力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鼓励先行先试,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殡葬需求。

  3.公平可及、群众受益。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健全殡葬公共基本服务制度,不断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让人民群众成为殡葬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4.移风易俗,绿色环保。树立绿色殡葬理念,鼓励丧事简办、节地安葬、低碳祭扫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5.健全机制,依法治理。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健全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30年,覆盖城乡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殡葬管理更加规范,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城乡区域间殡葬资源配置更加均衡,节地生态安葬成为共识,低碳文明祭扫蔚然成风,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殡葬改革

  1.深化农村殡葬改革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深化农村丧葬习俗改革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村镇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之中,加大推进力度。根据需要,统筹规划和建设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等集中治丧场所,实行集中管理,提供规范服务,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整治农村散埋乱葬,遏制大操大办、薄养厚葬、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

  2.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各地要因地制宜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推动公墓从资源消耗向绿色生态可持续转型,引导群众从注重大碑大墓等物质载体转移到以精神传承纪念为主。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新建项目用地需求按照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分规定严禁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在火葬区,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及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倡导选择节地型遗体墓位及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墓葬方式。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选择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倡导积极绿色消费理念。

  3.大力倡导文明祭祀。各地要抓住清明节、中元节等重大节日的有力时机,利用新闻媒体、报纸、网络、微信等传播手段,大力宣传文明祭祀工作,提高群众对“文明祭扫、节地生态安葬”的认识。通过每年举办的“清明文化周”、印发“文明祭祀”倡议书组织社区公祭、网络祭祀、短信祭祀、鲜花祭祀、诗歌祭祀、追思卡、追思会等多种文明祭祀方式。引导群众文明祭祀、安全祭扫,营造文明祭祀的舆论氛围深入挖掘阐释清明节等传统节日蕴含的教育资源,充分依托殡葬服务纪念设施,建设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弘扬尊重生命、孝老敬亲、厚养薄葬、慎终追远、天人合一等思想文化,崇尚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培育现代殡葬新理念新风尚。 

  (二)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4.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基础薄弱或服务饱和地区殡葬资源结构,使各种设施与当地群众的殡葬需求相匹配、与殡葬改革要求相适应。围绕补齐短板,建立健全与殡葬改革相适应的基础设施经费保障机制,发挥市场在提供多元化殡仪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基本设施建设改造。实行火葬地区,要把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全力抓好落实。及时更新改造现有火化设施设备,重点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陈旧的县(市、区)殡仪馆实施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5.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各地要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等基本殡葬项目纳入清单范围,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实际和群众需求实行动态调整。要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推动惠民措施从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从阶段性服务向全程性服务延伸,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基本惠民政策对象扩大到辖区所有居民,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要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三)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管理

  6.推进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殡葬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分开、监管执法与经营举办分离。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殡葬法规政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从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强化殡葬服务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规范内部管理,激发发展活力。

  7.加强殡葬重点事项管理。根据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性质和特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防范,分类施策加强管理。殡葬服务机构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加强火化证明的管理,严厉查处倒卖火化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风建设,全面推行反腐倡廉和廉洁从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管理,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等行为予以纠正,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8.强化殡葬工作法治化建设。深化殡葬行业“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完善殡葬行业市场准入条件,细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和供给方式多样化,切实加强殡葬事中事后监管。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厘清各部门执法权限和资源,合理分配执法力量,严格执法流程,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特别要针对群众反映最强烈、媒体曝光最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整治和监管。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加强殡葬领域标准研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实施殡仪馆服务规范、殡仪馆安全管理规范、公墓安全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引导殡葬管理服务向标准化方向发展。

  9.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建设、参与改制、参与运营管理等多种形式依法投资殡葬服务行业对于具有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葬设施,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对于公办殡葬服务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从是否增加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做好评估论证,审慎确定合作模式,规范选择合作伙伴,细化和完善项目合同文本,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合作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高。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合作项目,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对服务管理不规范、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的合作方,要建立违约赔偿和退出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动殡葬改革发展作为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落实。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联合督查执法等方式,有效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合力。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及时掌握党员干部丧情况。宣传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并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从中发现死亡人员未注销户口,及时核实注销。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指导支持火化设备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文化部门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查处殡葬乱收费行为。发改、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权限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安葬行为案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殡葬行业协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三)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按照《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4﹞1号)要求,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教育和约束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按要求举办丧事活动,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中,严格执纪问责,强化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积极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治丧、低碳祭扫、生态安葬,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殡葬理念,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在保障民生、减轻群众负担、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殡葬改革,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殡葬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采取群众易于接受和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广大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

  (五)严格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将殡葬改革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明晰、赏罚分明的殡葬管理考核监督体系。完善奖惩制度,强化殡葬改革工作问责制。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率徘徊不前、散埋乱葬现象严重的地区,对党员干部丧葬行为监督管理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殡葬改革工作成效突出、火化率明显上升、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奖励。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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