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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9-25 1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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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省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按照2017年7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19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2922391659@qq.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吉林省民政厅救助处,邮编:130062

  附件:《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民政厅       

20179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省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按照2017年7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突出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审核审批模式

  临时救助重点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急难问题,应主要采用“一事一议”审核审批方式,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受委托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临时救助事项涉及部门和救助金额大小,召集直接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的具体层级,由各地通过完善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予以明确。同时,各地要在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内,用活临时救助制度,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在重大节假日及冬季取暖期间,为维护社会稳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平安祥和过节、过冬,具体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召开县级或辖区市级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确定。

  二、进一步简化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审核审批程序

  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制度,采用“一事一议”审核审批方式,启动紧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核审批流程,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对于遭遇急难事件、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困难对象,可先行救助,后按规定补办手续。考虑到急难对象的特殊情况,在具体审核审批“一事一议”临时救助事项时,各地可由急难家庭提交申请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同时提交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且详细说明急难家庭遭遇急难事件的时间、地点、人员、程度和救助需求及理由等具体情况的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个人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将审核审批结果在急难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救助额度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县级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具体救助额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健全乡镇级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全面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年底前,由当地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常住人口数、临时救助人次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规模等因素,核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额度,并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下年度的日常急难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随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资金;年底临时救助备用金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使用,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不断扩大临时救助备用金资金来源渠道,逐步改变政府投入唱“独角戏”的局面,积极争取合法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资金,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的资金保障。社会捐赠资金纳入备用金统一管理,但不计入备用金核定额度。

  四、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充分参与临时救助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健全完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威信度高、口碑好、管理规范的合法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参与临时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社会力量参与要从试点抓起,不断总结经验,稳步推进,逐步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度,最终达到政府救助与社会参与有机融合。要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目的、实施范围、实施主体、实施方法、实施时限、实施要求、检查验收等具体内容。同时,要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细化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工作时限,强化工作条件和管理手段,与社会力量密切协作,既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夯实制度框架,又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创造有利条件,既要扎紧制度的笼子,又要提供发展的空间,努力形成“合作共赢”的工作格局。

  五、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责任落实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考评的重点内容,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确保政府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只增不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设立窗口,明确岗位,确定专人,梳理项目,延伸网络,健全流程,完善手段,落实责任,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协助办理和主动发现责任,确保急难情况上报及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力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惩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容错机制,对于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因工作创新、制度探索造成的工作失误以及受工作条件、管理手段限制造成的非主观故意工作失误,应免予追究责任。加大临时救助公开公示力度,对临时救助政策、流程以及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或村(社区)公示板等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大力宣传2014年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明确救助对象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临时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一经查实,要依规规法严肃惩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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