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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7-25 1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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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精神,切实提升我省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省民政厅代省委、省政府起草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815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jlmzsq@126.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616号,吉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邮编:130062

  附件: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民政厅

2017725

  附件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提出的加强城乡社区治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切实提升全省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目标,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整合资源、增强能力,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到2020年,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再过510年,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实现吉林新一轮全面振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可靠保证。

  (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城乡社区全面落实。推动管理和服务力量下沉,强化街道(乡镇)党(工)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聚焦主责主业,调整优化街道内设工作机构和功能设置,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党组织建设上来,转移到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工作上来,转移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公共环境上来。继续从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党员干部到城乡社区担任第一书记,持续深入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载体,大力推行“互联网+社区服务”模式,更好地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继续推进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与驻社区单位共建互补,完善联建共建机制,整合各类党建资源,深入拓展区域化党建。扩大城市新兴领域党建工作覆盖,推进园区、商圈市场、商务楼宇等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推动建立省互联网业联合会,并同步成立联合会党委,抓好全省互联网企业、网络社会组织、新媒体人士党建工作。依托物业公司、产权企业和辖区管理单位建立商圈、市场和楼宇党组织,对未建立党组织的,积极选派派驻党支部。健全完善园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领导机构,明确1名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重点抓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积极推进县(市、区)和园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服务中心建设。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及时帮助解决基层群众自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城乡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城乡社区延伸,加大对基层微腐败、“小官大贪”“村霸”和家族恶势力欺压百姓等问题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居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二)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基层政府要切实履行城乡社区治理主导职责,加强对城乡社区治理的政策支持、财力物力保障和能力建设指导,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指导规范,不断提高依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制定县级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上述社区工作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

  (三)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加快工矿企业所在地、国有农(林)场、城市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坚持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深入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丰富自治内容,拓宽参与渠道,保障和促进居民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

  (四)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制定完善扶持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面向城乡基层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积极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力度。力争到2020年,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城市社区至少配备2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在具备条件的农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有效联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措施,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城乡社区自治组织纳入购买对象,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快建立起社区组织发现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团队参与的工作体系。加快推进社区老年协会全覆盖,不断提升规范化水平,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在提供社区服务、关心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倡导移风易俗等方面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社区建设能力。建立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社区治理责任评价体系,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服务、环境治理、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面向城乡社区开放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积极引导其他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治理。

  二、明确要求,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

  (一)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不断提高社区居民议事协商能力,凡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支持和帮助居民群众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推动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尊重多数人意愿又保护少数人合法权益的城乡社区协商机制。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探索将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维护公共利益情况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落实《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推动学校普及社区知识,参与社区治理。拓展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渠道,保障流动人口民主权利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丰富流动人口社区生活,促进流动人口社区融入。

  (二)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加快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编制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做好与城乡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完善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推进“城市社区15分钟服务圈”和农村社区综合性服务网点建设。着力增加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促进城乡社区服务项目、标准相衔接,逐步实现均等化。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支持基层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等领域建设,提升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居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探索建立社区公共空间综合利用机制,合理规划建设文化、体育等自助服务设施。加强商业设施建设,适当增加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优先保障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家政、养老、再生资源回收等设施用地需求。加强城乡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布局,提升物流配送质量和效率。积极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济互助等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社区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服务业。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建设,力争到2020年,建成6000个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为居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综合服务。

  (三)强化社区文化引领能力。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心口相传的城乡社区精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增强居民群众的社区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建立健全社区道德评议机制,在全省社区广泛开展“吉林好人、引领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开展社区好人、楼栋好人、好邻居、最美家庭、最美婆媳等身边好人评选,宣传好人事迹,大力褒奖善行义举。发挥“道德讲堂”“道德评议会”作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社区居民崇德向善。建立帮扶关爱机制,帮助好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组织居民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移风易俗,弘扬传统家庭美德、现代家庭理念,建设新时代的家风文化,促进每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形成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社区氛围。积极发展社区志愿服务,推进社区志愿服务站建设,开发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实行社区志愿者、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网上注册。力争到2020年,社区志愿者注册数量达到社区居民人口总数的13%。不断加强民族团结,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加强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举办“健康生活、悦动吉林”“市民文化节”等系列主题活动,活跃居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和打造城乡社区文化活动品牌。利用现有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展示活动,有条件的社区(村)可设立与本地相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室。加强城乡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体育公共服务水平,因地制宜配建室外全民健身路径器材,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和社区全民健身站点建设,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

  (四)增强社区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加快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建设步伐,加快修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研究制定社区治理相关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城乡社区治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推进法治社区建设,深入开展城乡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和完善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居民群众在参与社区治理中形成规则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深入推进“法律进社区”活动,开展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社区活动,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村)”创建活动,积极引导居民群众参与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建设,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法治化水平。

  (五)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完善心理疏导机制,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专业社会组织,加强对城乡社区社会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重点加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社区相关机制建设。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城乡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夯实基层人民调解基础,引导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队伍,在物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家事纠纷、邻里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等领域开展形式多样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案(事)件。推进平安社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平安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与综治中心一体化运作,力争2017年底,实现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综治中心和网格化全覆盖。进一步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效衔接。健全完善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城乡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拓展社区警务功能,推动社区民警专职化。深入开展治安防范群防群治工作和“排矛盾、化纠纷、除隐患”等行动,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遏制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暴力恐怖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防范打击黑恶势力扰乱基层治理,全面提高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六)增强社区信息化应用能力。提高城乡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一体化社区信息服务站、社区信息亭、社区信息服务自助终端等公益性信息服务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加快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力争到2020年,城市和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分别达到60%30%。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计划,加快互联网与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运用社区论坛、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引导社区居民密切日常交往、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探索网络化社区治理和服务新模式。按照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加快推进设施智能、服务便捷、管理精细、环境宜居的智慧社区建设,积极开发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发挥智慧社区移动客户端作用,实现服务项目、资源和信息的多平台交互和多终端同步。实施“雪亮工程”,通过政府财政投资、市场化运作、社会力量自建等方式,加快基层重要部位、复杂场所、公共区域、边境地区、铁路沿线和农村薄弱地区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努力实现城乡视频监控一体化。继续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示范城市项目建设,推进各类视频资源联网整合,共享共用。整合城乡社区电商资源,发展城乡社区电子商务,强化数据信息技术在城乡社区商业中的运用。结合信息进村入户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加强线下资源整合和基层经营服务网点信息化建设,建设一批集网订店取、线下体验、终端配送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乡镇电商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商服务站。鼓励有条件的基层供销社联合村级组织参与益农服务站建设,加快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实现“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积极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推动扶贫开发兜底政策落地。

  三、强化措施,着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

  (一)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按照便民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个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9人,即按照每350500户居民(10001500人左右)配备一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原则进行配置,辖区人口较多、规模较大、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一般配置37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当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合理确定城市社区管辖范围和规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规模、居住条件、交通状况、居民意愿和历史传统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社区管辖范围和规模,一般在30004000户居民的范围内设定。城市社区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市社区规模适度、人员配备比例合理、服务管理便捷高效的工作目标。

  (三)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以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形式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到2020年,实现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加快贫困地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率先推动易地搬迁安置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所有以社区居民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创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营机制,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方式,提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利用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供暖、水电、燃气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四)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地方人才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工作者队伍发展专项规划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培养、选拔、评价、使用、激励制度,引导优秀人才向城乡社区服务领域流动,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加强城乡社区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通过“两推一选”、组织选派、公开选聘等方式,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群众工作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一好双强”型干部担任城乡社区党组织书记,纳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加大从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注重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到街道(乡镇)领导岗位,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或班子成员通过依法选举担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或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基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岗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各地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报酬标准,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联动增长机制。省财政继续对城市社区中非行政、事业编制的专职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补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建立省市县分层分级培训体系,依托大中专院校、党干校和党建培训中心等机构,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每年至少对城乡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培训一次,提高其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支持其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加强社区工作者作风建设,建立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社区工作者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奖惩机制,调动社区工作者实干创业、改革创新热情。

  (五)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各县(市、区)依据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依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的工作事项,严格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进一步清理规范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精简社区会议和工作台账,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各类证明。实行基层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

  (六)改善社区人居环境。完善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管护和综合利用机制。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加强城乡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城市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加快社区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社区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有序推进“花园式社区”建设。坚持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以社区为单位,积极推进水资源再生利用。加强城市社区噪声污染治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着力解决农村社区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秸秆焚烧以及散埋乱葬等问题。广泛发动居民群众和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环保活动,推行绿色消费,选用清洁能源,自觉养成节约能源资源、爱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推进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强化社区风险防范预案管理,加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开展社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有序组织开展社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推进消防安全社区建设,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社区”活动,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定期组织居民开展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练,提升居民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提高火灾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有条件的社区依托现有服务场所建立社区消防体验室、社区消防科普教育馆等,发挥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功能。探索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队员由保安员、治安联防员、社区工作人员等担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将社区微型消防站纳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调度指挥体系,接受业务指导,开展联勤联训。

  (七)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做好物业服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探索完善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探索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探索在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社区治理责任评价体系,面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和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地方应规范农村社区物业管理,研究制定物业管理费管理办法;探索在农村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社区物业服务。

  四、加强领导,为推进城乡社区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一)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格局。完善省级层面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抓好统筹指导、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研究决定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定期研究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市县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职责。要把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逐步建立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

  (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城乡社区的符合条件的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重点支持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各项工作。省财政继续对城市社区工作经费给予补助。老少边穷地区应根据当地发展水平,统筹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等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做好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不断拓宽城乡社区治理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创新城乡社区治理资金使用机制,有序引导居民群众参与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服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三)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和激励宣传机制。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理论政策研究,做好城乡社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制定“三社联动”机制建设、政府购买城乡社区服务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建立城乡社区治理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城乡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和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及时总结推广城乡社区治理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培树典型,省委、省政府每三年开展一次城市和谐社区建设评比表彰活动,积极开展农村幸福社区建设示范创建和城乡社区结对共建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做法和突出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

  各市、县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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