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您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不予以采纳。理由如下:按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持有本省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刚性支出等因素后,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低保对象”,民政部门在审核确认低保对象时,不仅考量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还要考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情况,需经综合评估后,审核确认困难群众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于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内的就业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保障家庭,民政部门会根据救助家庭保障类型,一般保障对象每半年、重点保障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动态核查,对于符合收入、财产、支出、劳动能力等条件的困难群众,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低保保障范围。
意见征集原文:http://mzt.jl.gov.cn/wshd_74268/yjzj/yjzjwd/202304/t20230406_86896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