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日前,吉林省省长王儒林签署政府令,自201051日起,新修订的《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正式施行。

  原来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是1991年省政府颁布实施的。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办法》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落后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医疗难问题日趋突出,某些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有许多条文与国家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精神和规定不相符

  新修订的《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坚持继承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对国家《军人抚恤优优待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更便于操作;吸收了一些部门的文件,提高了法律约束力;结合吉林省实际补充完善部分内容,更具时代特色和吉林特色;对原《办法》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办法》9章、47条。包括总则、抚恤、医疗优待、教育优待、生活优待、劳动优待、其他优待、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

  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有五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教育和住房等方面优待政策进行明确。如新增加了“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优先享受经济适用房或者廉租住房的待遇。”,明确提出将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医疗保障体系等,提高了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和为在乡优抚对象建房的保障力度

  二是明确了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范围和标准,增加了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工复职等方面的优待。如新增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等,更好地保障了优抚对象合法权益,消除了服现役士兵、士官的后顾之忧。

  三是拓展了对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和内容,增加了现役军人享受优待的内容。如新增了“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可以免费乘坐市内的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等内容,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我省是第一次提出。

  四是建立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办法》中明确提出“在乡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补助的优待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标准不低于当地县级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等,提高了优抚对象生活水平。

  五是强化优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抚恤优待对象等违反《办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新《办法》将使广大官兵及其家属和11万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