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以来,省民政厅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开展民政工作,以着力改善民生为重点,全力抓好纳入省政府2009年“八件民生实事”中的5项民政任务。
截至目前,提高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2项任务超额完成,增加重点优抚对象补助、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水平、继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3项任务圆满完成。
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明显提高。全省共筹集城乡低保资金35.38亿元,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月人均214元和年人均1200元,较去年的167元和850元增幅分别为28%和41%;平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月人均170元和年人均760元,较去年的130元和540元增幅分别为23%和41%,实现并超过了省政府年初确定的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达到150元、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助达到700元的工作目标,有效保障了207万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两节”期间,筹集2.86亿元资金,分别为城乡重点保障对象每人增发了40元、20元的节日补助和为城乡低保对象每人发放150元、1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确保城乡低保对象欢度春节,受到民政部的通报嘉奖。国庆前夕,筹集2.5亿元资金,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发放每人100元的建国六十周年一次性补助,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制定出台《吉林省实施“阳光救助”指导意见》、《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在全省范围开展阳光救助,规范了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大力推进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在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实现农村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由省到乡镇四级联网的全覆盖,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超额完成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任务。积极协调争取省和地方补助的户均1.2万元资金到位,建立厅领导分片包保责任制,加大包保帮扶力度,整合民政可用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截止11月15日,全省共完成69335户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超过了省政府年初确定的6.8万户改造目标,年底前还有所增长。
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有效提升。贯彻《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全省各县(市、区)全部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或办法,全省已全面建立起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日常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医疗救助手段,积极开展医疗救助示范活动,总结推广了吉林市医疗救助利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平台,对医疗救助实行网络化管理,实现与医保、新农合有效衔接和“一站式服务”,探索建立了即时结算、“一单清”的管理模式,取得显著效果,被民政部称为全国医疗救助的第四种模式──“吉林模式”。截止10月底,全省共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4.1亿元,资助137.5万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直接救助24.7万人次,人均住院救助水平为1882元,人均日常救助水平为202元。
增加重点优抚对象补助。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2009年国家抚恤补助的预拨资金拨付各地,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有效保障了近11万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以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契机,再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10月1日后,我省参加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的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年分别达到了5420元、4700元、4460元,提高了2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年达到2480元,提高了10%;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核”人员补助金每人每年达到了2400元,提高了50%。连续第九年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为在乡老兵发放价值60余万元的药品。同时在国庆60周年之际,民政厅专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国庆”期间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工作的通知》,并为每位重点优抚对象配发了小药箱和价值60元的常用药品,受到优抚对象的欢迎和称赞。
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水平。协调省财政列支3800万元提高五保对象供养水平,集中供养年补助平均标准达到2700元,分散供养年补助平均标准达到1700元。以贯彻落实《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为契机,开展农村五保对象普查,将年龄偏高、体弱多病、生活无自理能力的1万名分散供养对象纳入集中供养,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同时,通过发展自办经济、开展专项募捐等渠道筹措资金,适当补助五保对象的生活;进一步提高全省668所农村福利服务中心服务质量,为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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