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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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时间:2013-05-31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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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抗日时期、解放时期、建国后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每人每年6860元、6140元、5900元、3140元提高到7580元、6860元、6620元、3610元;同时,此次还将享受待遇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铀矿开采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至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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