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份,经吉林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吉民发[2012]77号),决定在民政工作领域的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中开展直接登记试点。
本次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是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推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深入开展,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吉林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吉林省人民政府合作建设长吉图现代民政先导区协议》先行先试、改革创新、重点突破有关精神,以及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和民政部2012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要求,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点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试点先行、典型引路、逐步覆盖的原则,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逐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向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转变,培育发展更多的社会组织服务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试点范围限于民政工作领域的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试点地域为省本级、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具体包括民办非营利性质的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区服务中心(站)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从事养老服务、孤儿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困难及特殊群体帮扶等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环节等具体措施,使符合条件和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社会组织能够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直接登记,简化了登记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为社会组织发展创作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民政工作领域的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中开展直接登记试点,是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一次创新和有益尝试,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试点能够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和理顺登记管理体制,为直接登记向其他领域拓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