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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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不断完善优抚医疗保障办法着力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时间:2010-07-16 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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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吉林市民政局联合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下发了《吉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为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医疗门诊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确定了以吉林市医院为优抚对象定点医院,在定点医院设立了优抚诊室、优抚疗区,实行全程导诊,优惠和减免部分诊疗费用。吉林市建立了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平台的医疗保障体系,以上级下拨、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彩票公益金提取以及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保障体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优惠减免部分诊疗费等政策优惠体系,同时在定点医院医疗终结时,实行在一个结点即可将政策优惠减免费用、医保报销费用、政府补助费用一次性结算的“一站即结式”结算服务。
  今年,吉林市民政局又联合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从7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门诊补助标准和住院补助比例,提高后的门诊补助标准分别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补助8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500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补助200元;提高后的住院补助比例分别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为100%,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为9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补助比例为8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比例为70%。
  吉林市通过不断完善优抚医疗保障办法,整合资源,使优抚对象享受到了优质的医疗服务、优厚的政府补助、便捷的结算方式和最大化的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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