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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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以规范机构备案为突破口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本质安全水平
时间:2024-06-04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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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加强备案工作是推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服务等管理水平提升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长春市民政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部署,扎实开展养老机构备案专项攻坚行动,聚焦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坚持问题导向,市区两级同题共答、同向发力,多措并举实现496家养老机构备案率100%的目标,新增规范备案养老机构81家,依法关停取缔养老机构40家,养老机构的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一)加强顶层设计,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局党组把备案工作摆在重要重要位置来抓,积极构建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工作格局。一是搭建组织架构。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和局长任双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抽调局系统业务骨干为成员的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指挥部,强力推动养老机构备案工作中重点任务落实。二是坚持高位推动。局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和督导工作,主持召开4次专题部署会,9次听取工作汇报,为研究解决养老机构备案过程中存在的“卡脖子”问题提供精准指导。三是强化守土尽责。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属地责任,积极研究部署本辖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把养老机构备案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来抓,紧盯重点部位、关键节点,全力抓细抓实备案各个关键环节。

  (二)突出法规指引,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按照民政部和省厅实行养老机构备案制度的工作部署,出台地方配套政策文件,为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提供遵循一是认真研究上级精神。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吉林省养老机构备案指引》、《民政部就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等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为做好备案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二是率先出台地方条例。为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制定出台《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成为东北地区首个制定条例的城市,条例的出台为我市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更加科学、有针对性的指引。三是及时制定配套政策。制发《长春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操作规程》,明确了从机构登记、备案申请和承诺,到现场检查,最终事中事后监管等闭环管理措施;会同规自、建委、消防等单位出台《关于规范公办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采取“一院一策”解决规划土地、消防验收、设施使用、登记备案等难点问题。

  (三)注重跟踪督导,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提供指导保障。坚持全市一盘棋,多方面沟通协调和跟踪督导,压茬推进养老机构备案工作走深走实。一是横向上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主动加强与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间沟通协调,与相关部门建立一季度一沟通工作机制,统筹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机构备案安全检查等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问题解决。二是纵向上对县(市)区严督实导。将17个县(市)区、开发区按城区、开发区、县(市)划分板块,明确专人分别负责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利用安监微信工作群,及时共享经验做法、传达要求、部署任务。三是对内上加强分工协作。指挥部下设信息和督导两个小组。信息组及时维护《长春市养老机构信息台账》《长春市养老机构数量统计表》等养老机构基础数据信息,保证养老机构底数清晰、数据明了、信息准确。督导组不定时对县(市)区、开发区养老机构现场检查,并与市局养老处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督促各地对养老机构新设立、关停取缔等变动情况时及时上报,按时完成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四)优化要素配置,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提供基础保障。整合系统内外资源,加大经费、人员、制度等投入保障力度,确保养老机构全备案、本质安全水平真提升。一是夯实经费保障。建立多渠道的经费投入机制,积极争取政府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资本等用于支持养老机构备案复查中设施改造和隐患整改,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二是做好人员管理。坚持市、区、街(乡)、村(社)四级联动,组织民政工作人员和养老机构负责人学习宣传备案工作政策法规,支持参与养老机构备案工作。三是强化机制建设。建立“每日一督导、三日一调度、七日一上报”的督导调度机制,落实“干部+专家”现场检查模式,对重要信息及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和党委政府,确保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常态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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