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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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时间:2020-04-09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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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政府近日决定,再次提高城区城乡低保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具体标准(一)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710元;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10元提高到500元。(二)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711元至1100元;城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501元至750元。(三)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30元提高到1130元,城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860元。调整后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户籍(居住证)在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新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居民。

  本次提高标准将惠及城区4.5万城乡困难群众,年增加财政资金投入1.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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