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集安市政府决定,从5月1日起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年人均3600元提高到3900元。凡持有集安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农业户口,其家庭年人均实际纯收入低于3900元,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均可到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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