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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调整临时救助政策千元以下救助可视情况找街道办事处申请
时间:2018-11-26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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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发挥临时救助托底作用,进行新的政策调整。这一政策的调整有很大变化,不仅救助范围更广泛了,而且救助程序更加便民,审批权限更加下沉。不超过一般标准的,及急难型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支出型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当地6个月(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可到街道办事处申请审批。

  此次调整临时救助政策,在救助范围方面更加广泛。《通知》中临时救助对象确定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两类。其中,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意外事故的、因突发重大疾病的、春节和冬季取暖期间困难家庭、已通过审批未发放救助金的困难群众和其他急难困难家庭;支出型救助对象分为医疗支出型、教育支出型和其他支出型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此次调整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细化得更精准,惠及受益群众更广泛。

  新出台的政策比照以往更加灵活。《通知》规定:急难型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支出型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当地6个月(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特殊情况救助额度需要超过一般标准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具体标准和额度由当地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和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自行确定。救助标准制定权限的下放,更能符合困难群众急难状况需求,更能突显临时救助的救急、救难效能。

  在救助程序方面,《通知》规定:对于急难型救助,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实施“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支出型救助程序中,简化申请手续,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低收入对象等群众,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在审批权限方面,新调整的政策更下沉。救助对象具有较强复杂性和多样性,急难事件事发突然,短时间依靠自身无法摆脱困境,为了实施救助更迅速,及时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压力,充分体现临时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通知》规定:“区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困难群众实际需求,通过当地政府授权方式,经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不超过一般标准的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比以往,审批权限更进一步下放,困难群众能得到及时、有效救助,更能体现临时救助解决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托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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