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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出台《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17-12-25 1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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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解决全县特困人员在吃、穿、住、医、葬及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实现特困人员应保尽保,近日梨树县出台了《梨树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为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物质帮扶举措。

  《办法》从总则、认定条件、办理程序、救助供养内容、供养及护理标准、救助供养形式、终止救助供养、保障措施、附则等九个方面,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进行了细致地规定,有效地保证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有序地实施。

  《办法》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改造义务能力的,拥有本县行政区域户籍的60周岁以上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对人均拥有存款、有价证券超过12个月低保标准之和;申请人名下除政府部门、村集体统一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还拥有额外转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及其他农业土地;拥有机动车辆的;租公有住房和拥有住房达到两套以上;拥有非居住类房屋、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不能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已纳入孤儿保障的,不再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

  新《办法》规范了特困人员供养程序和标准,进一步推进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制度化、法制化、人性化救助进程,维护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为全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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