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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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时间:2016-07-22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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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共享,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 相关规定,经延吉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7月起,再次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的标准将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至53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600元调整至4200元,调整后延吉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列全州第一、全省第二。

  本次提标,是延吉市自2002年起第12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多年来,延吉市在大力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始终将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作为重要工作,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建立起了与地方经济和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坚持把提高城乡低保标列为年度全市惠民实事之一,确保了城乡低保制度的有效落实。做为民生保障的重要职能部门,延吉市民政局不断大加困难群体救助力度,以城乡低保、医疗救助、急难救助和公益慈善“四维一体”的阳光救助体系,在维护社会和谐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基本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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