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集安市按照不低于2014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为界定标准,将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年2620元提高到2670元,此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凡持有集安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67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家庭,均可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农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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