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龙井市民政局根据延边州确定的指导标准,于2015年7月10日开始调整龙井市低保标准,城镇由原人均390元/月提标为人均4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原人均2580元/年(人均215元/月)提标为人均2880/年(人均240元/月)。
新城乡低保标准于2015年7月25前已执行完成,提标人数共有13676人,人均提标标准为城镇人均40元左右,农村人均25元左右。预计在2015年8月25日前发放至低保户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