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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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员全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倡议书
时间:2020-02-13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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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

  当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城乡社区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领域,是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三保一统筹”总体要求,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倡议全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用行动彰显社会责任,用行动凸显为民情怀,齐心协力投入这场必须打赢的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扛起防控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全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要深刻认识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扛起疫情防控责任,积极主动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要主动亮身份、担重任,积极配合、科学有序参与城乡社区防控工作,特别是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扎根社区、贴近群众、熟悉基层的优势,广泛动员城乡社区居民参与防控,真正把坚守初心、勇担使命体现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助力扎紧织密兜牢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网。

  二、服从统一安排,参与联防联控。社区社会组织要发挥好地缘优势,严格按照基层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的整体部署安排,在当地党委政府、社区(村)“两委”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参与疫情防控,依法、科学、有序开展工作。要按照群防群治群控要求,主动参与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协助配合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和相关部门开展联防联治,协助有效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积极参与相关宣传教育、摸底排查、卫生消毒、卡位测温、街头巡查、人群疏导等志愿服务工作。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在本区域内就近就地参与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原则上不跨区域参与志愿服务,确需开展的须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开展。

  三、结合行业特点,提供支持帮助。全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要依据民政部发布的《社区“三社联动”线上抗疫模式工作导引(第一版)》,充分发挥资源、行业、专业优势,结合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特点和居民需求,提供支持和帮助。要广泛动员会员单位(企业)奉献爱心,履行社会责任,为广大城乡社区一线疫情防控人员捐赠当前急需的口罩、防护设备、测温仪、酒精、消毒器具等防疫物资,用实际行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具有专业优势的社会组织,可依托省民政厅搭建的四种线上心理服务平台(省民政厅微信公众号在线留言栏目、YY网络平台心理服务频道、吉林省社区服务管理通用平台、心理服务热线电话,具体服务方式可在省民政厅网站查询),为有需求的广大城乡社区一线疫情防控人员和居民群众提供危机干预、精神慰藉、情绪疏导、健康辅导等专业心理健康支持服务。要积极协助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关爱弱势群体,通过协助落实国家有关政策、链接社会资源等,在物质上、心理上提供援助。鼓励支持社区社会组织为受疫情影响、生活不便的社区居民特别是空巢老人、困境儿童、困境残障人士等提供生活照料、送菜送药、卫生消毒等多种形式的生活服务。

  四、增强保护意识,做好自身防控。全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所属地区做好防控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工作,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掌握自我防范本领。要加强内部消毒清洁、疫情监测和人员排查,及时消除引发疫情的各种隐患,指导和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对社会组织人员中的疑似病例,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之前,不得举办年会、展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等各类聚集性活动,采取网上办公、通讯联络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降低疫情发生风险。要引导公众相信科学,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请省本级社会组织将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及典型事例上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翟洪艳 电话:0431-89152036 手机:18504307615  邮箱:471870251@qq.com)

  附件: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吉林省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附件

  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统计表

  本地参与城乡社区防疫工作的

  社会组织情况

  本地社会组织开展志愿

  服务情况

  本地社会组织开展捐赠情况

  社会组织数量

  其中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数量

  服务城乡社区数量

  服务城乡社区居民数量

  志愿者队伍数量/人数

  志愿服务内容(分类说明)

  捐赠资金数量(万元)

  捐赠物资情况

  (分类说明)

               

  单位:         (市、县民政局、省本级社会组织)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省本级社会组织填写“开展志愿服务情况”和“开展捐赠情况”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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