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地、州、县(市、区)民政局:
经省编委吉编行字[1990]24号文《关于省民政厅增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的批复》,我厅已成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并启用“吉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专用章”(印模样式附后),特此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
一九九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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