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县(市、区)民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32]号)的要求,我省的社团注册登记和新成立社团的审批工作将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逐步展开。但由于长期以来社团管理法规不健全,社团登记管理比较混乱,致使有一些社团对注册登记和申请成立时应向社团管理机关提供的材料不明确、不规范。为顺利开展社团管理工作,逐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特对申请注册登记和申请成立的社团需向社团管理机关报送的有关材料通知如下:
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要说明本社团组建的必要性,筹备情况及经过。申请书必须由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或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方为有效。
2、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该文件是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成立社团或注册登记的正式文件,要有编号,加盖印章。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工作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有些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不便由政府工作部门或党的工作部门承当时,经民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也可委托有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的其它部门承当。
3、社团章程。社团的章程应载明社团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及缩写),宗旨、任务、会址、活动范围、会员资格、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原则,领导机构和成员的产生、任期和职权范围、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章程的制定、修改和终止程序,以及需要载明的必要事项.
4、筹备情况和主要活动报告。应载明筹备日期,筹备的进程情况、活动时间、活动地点以及主要内容、效果。
5、由有关财务部门或银行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
6、社团法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7、社团办公地址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8、成员数额。即已参加或申请参加社团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的数额。
9、业务活动领域基本情况简介材料。
10、其它必要的材料。
凡申请成立的社团或申请注册登记的社团,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审查的部门审查,报齐必备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好《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等各种表格后,社团管理机关才予受理。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登记,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
吉林省民政厅
一九九零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