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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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审定公告 吉民社发〔1998〕1号
时间:2019-11-08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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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办发[1997]11号文件精神以及民政部确定的社会团体换发证书条件,自19977月开始,我厅对全省性社会团体普遍进行了重新审定,并分别作出保留、合并、注销、撤销以及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现对符合社会团体条件、确定保留的204个社会团体和严重违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被确定注销的10个社会团体予以首批公告。

  借此机会,本厅郑重向社会通告,凡19971231日前本厅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吉林省民政厅制),一律停止使用,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各全省性社会团体须在228日前持原证到本厅办理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换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被注销的社团,从即日起其证书、印章及银行账户即废止使用(速将证书、印章缴归本厅,并办理相关手续),若再行活动即属非法,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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