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政部规定,国家将统一制发社会团体证书,我省自1990年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将一律予以更换,换证时间为1997年7月至1998年1月。
二、凡经省、市(州)、县(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社会团体在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向其业务主管部门领取换证报告,并按要求填报。
三、经审核,对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换发新证件。新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同时收回旧证书;所有旧证书自1998年1月31日起一律失效。
四、换证中要对社会团体的资格和活动进行检查,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社会团体,依照法规做出处理。
五、鉴于换证检查中已含年度检查内容,免于对社会团体1996年度检查。
六、在本省行政辖区内,未经国家民政部和本省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擅自活动的各种非法社会团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活动,限20日内向所在市(州)、县(区)民政部门自报,并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逾期不报的,视为不听劝阻,由民政部门命令解散,收缴一切非法所得。
七、社会团体必须依法成立,依法活动,组织活动必须出示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原本,复印件必须加盖颁发机关的印章。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支持或资助非法社会团体活动。
九、社会单位和公民发现非法社会团体活动和社会团体违法违章活动,均有义务向民政部门举报,国家和社会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并对有功者给予奖励。
十、社会单位和公民都应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支持社会团体在我省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通告
附:《举报受理机关及电话、地址、邮编》
吉林省民政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
举报受理机关及电话、地址、邮编
受理机关 电话 地址 邮编
吉林省民政厅 8902439 长春市新发路34号 130061
长春市民政局办公室 8912745 长春市斯大林大街70号 130051
长春市民政局社团处 5626032 长春市斯大林大街70号 130051
吉林市民政局办公室 2030799 吉林市松江路65号 132011
吉林市民政局社团处 2030803 吉林市松江路65号 132011
四平市民政局社团科 3226959 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59号 136000
辽源市民政局社团科 西宁大路24号 136200
通化市民政局办公室 3213274 新华大街3号 134001
通化市民政局社团管理科 3213397 新华大街3号 134001
自山市民政局社团科 3225239 白山市浑江大街152号 134300
白城市民政局社团科 3223712-287 文化东路1号 137000
延边州民政局办公室 2514280 延吉市团结路171号 133000
延边州民政局民政社团处 2532414 延吉市团结路171号 133000
松原市民政局办公室 3127870 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路1号 1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