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中办、国办[1996]22号文件及[1999]34号文件精神,全面启动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做好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根据民政部意见,省厅决定各市、州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试点工作。为使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作为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各市、州和试点县(市、区)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民政、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体育、编制、公安、税务、工商和银行等部门共同组成。试点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要选择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且相对稳定的同志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具体实施试点工作。试点经费和办公条件要予以保证。
二、各市、州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本地区试点单位。试点县(市、区)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地方政府领导关心和重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已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二是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已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三是当地有相当数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且经过调查研究,已初步掌握基本情况。
三、试点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确定试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试点方案,2000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摸清当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底数,明确登记对象的范围、特征,规范登记对象的组织形式和名称,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履行登记管理程序,并做到手续完备,档案齐全。最后形成有情况、有做法、有体会,对各地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性工作总结报省厅。
试点要坚持实事求是,结合本地实际,先易后难,同时勇于在难点、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切忌盲目扩大登记范围,大包大揽。各地要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
试点以外的县(市、区)也要集中人力,按照民政部要求,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并于 11 月底完成。
2000年7月底前,各地应完成选点、方案制定、落实经费等项准备工作,并将试点工作计划和试点县(市、区)的试点方案,报省厅社团处备案。
附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2、《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5、《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
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格样式。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