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民政业务 > 社会组织管理 > 法规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吉民发〔2014〕53号
时间:2018-11-12 13:39:00
来源:
字体显示:
分享到: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各县(市、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是培育社会组织的重要载体,具有咨询指导、孵化培育、能力培养等功能。为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功能作用,推动我省社会组织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全省民政工作目标责任制重点任务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各县(市、区)力争建成1个孵化中心,每年孵化3家以上社会组织。

  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都要建成1个孵化中心,并在较大的街道(镇)设立12个孵化站,每个孵化站每年孵化2家以上社会组织。

  到2020年,通过孵化培育、政策扶持、典型引导,逐步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努力使我省社会组织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承接者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我省社会组织在规模数量、社会影响、服务能力等方面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运作的原则。建立政府扶持、专业管理、政社分开的运行机制,由政府提供场地和资金,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孵化中心(站)的运营管理,增强孵化中心(站)的专业性和自主性。

  (二)坚持需求导向、重在服务的原则。孵化中心(站)不仅要具备有形的场地、办公设施等,还要探索引进“支持型”服务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信息咨询、创业辅导、人员培训、宣传推广等服务,发挥孵化中心(站)的综合服务作用。

  (三)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孵化培育社会组织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同步发展,力戒形式主义。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的有效做法和模式。

  (四)坚持积极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吸引和鼓励符合条件、资源不足的社会组织入驻孵化中心(站)。通过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孵化中心资源,提高孵化培育社会组织的有效性。

  三、孵化中心(站)主要功能

  (一)咨询指导功能。定期公布和解读与社会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供社会组织市场预测、可行研究、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孵化培育功能。通过入壳孵化,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登记协助、发展指导、资金扶持等方面的硬件支持和软件服务。

  (三)能力培养功能。以需求为导向,通过培训、讲座、参观交流等多种形式,帮助社会组织开发公益项目,制定发展计划,搭建管理架构,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能力、项目开发和管理能力、社会资源整合利用能力。

  (四)专业服务功能。以购买服务、授权委托等形式,由第三方提供日常管理、法律咨询、财务托管、网络维护等专业服务,帮助入驻社会组织解决初创期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五)信息发布功能。建立信息传递快速通道,设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目录,公布政策法规、购买服务、评估年检等事项,发布社会组织基本情况、业务活动、规划计划等信息,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

  (六)社会实践功能。为社会工作者、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参与社会实践和学习交流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服务社会能力。

  (七)合作交流功能。以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为平台,充分整合社会组织资源,开放社会组织服务空间,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跨界合作,为社会组织提供抱团取暖、合作多赢的机会。

  (八)宣传推广功能。展示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省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四、孵化对象和孵化条件

  (一)孵化对象

  主要是指正在筹建或准备发展成为一个能够提供有效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孵化条件

  1.符合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

  2.具备初创期、草根性、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特征;

  3.有组织化的需求和对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提供的服务有需求;

  4.有一名专职人员正在从事社会组织创建工作,或至少在社会组织成立后有一名专职人员。  

  五、孵化程序

  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采取“申请—入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

  (一)申请。由申请入驻的社会组织创办人填写入驻申请书,提出入驻申请。

      (二)入驻。按“受理、初审、评审和公示”四个环节进行,由负责运营管理孵化中心(站)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办理入驻手续。评审过程中,主要考察入驻社会组织的公益性、业务模式的可操作性、团队的合理性以及发展的潜力。

  (三)孵化。通过评审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期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孵化期间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设备、能力培训、战略规划、信息服务、小额资助”等基本孵化服务,同时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资源拓展、财务托管、协助注册、成长评估”等拓展服务。

  (四)评估。负责运营管理孵化中心(站)的机构要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案,每半年对孵化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完善孵化工作的措施,实现“动态孵化”,确保社会组织的“入驻、孵化、出壳”形成良性循环。

  (五)出壳。社会组织孵化期满,能够独立运作即可出壳。出壳后负责运营管理孵化中心(站)的机构应继续给予成长评估、项目推介等后续服务,帮助其顺利地生存和发展。

  六、建设方式

  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建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建设,也可参考以下方式建设:

  (一)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充分利用闲置的办公楼、校舍、厂房等场所,改造、修缮后作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的场地。

  (二)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依托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设立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为孵化社会组织提供各方面的服务。

  (三)依托品牌社会组织建设。引导具备必要资质和专业能力及品牌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出资建立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

  七、资金来源及运营管理

  (一)资金来源

  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鼓励企业及社会各界资助或捐赠,充分运用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多措并举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建设提供资金支撑。

  (二)运营管理

  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的运营管理,可采取以下方式:

  1.条件成熟的,由各级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遴选专业机构(如“支持”型社会组织、各地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承接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的运营管理。

  2.条件有限的,前期可由各地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的运营管理,待条件成熟后,转由专业机构承接。

吉林省民政厅

20149月12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