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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5-06-23 1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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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民办函(1997)156号  1997年6月12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通知各类社会团体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63号 1997年5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四、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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