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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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时间:2017-10-10 1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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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前提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省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办理材料

  原件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登记申请书(主要内容: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发起人、发起单位情况;似设领导机构组成情况。)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4.《社会团体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及专职工作人员备案表》;

  5.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6.场所使用权证明;

  7.验资报告。

  四、办理流程

  (一)准备材料

  1.申请人到省政务大厅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对所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内容进行咨询。

  2.申请人根据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指导的名称等意见,需找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文件。

  3.申请人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开设临时银行账户的通知,完成注册资金的注入,并做验资报告。

  4.社会团体筹备组起草社团章程、登记申请书,拟定领导机构人员名单,经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指导后,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5.社会团体筹备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草案,选举理事,召开理事会会议,选举领导机构。

  (二)申请批准

  1.申请人在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jlzwfw.gov.cn/)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到省政务大厅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受理;受理后材料转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复核和必要性论证。

  3.不予成立登记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书面说明理由,由审批窗口告知办事人。

  注:有关表格及范本请登录“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jlzwfw.gov.cn/),找“部门办事”——“省民政厅”——“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查看子项——“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服务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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