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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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时间:2017-10-10 1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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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前提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办理材料

  原件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附《章程》);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或个体)登记表》;

  5.场所使用权证明;

  6.验资报告。

  四、办理流程

  (一)准备材料

  1.申请人到省政务大厅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对所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内容进行咨询。

  2.申请人根据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指导的名称等意见,找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文件。

  3.申请人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开设临时银行账户的通知,完成注册资金的注入,并做验资报告。

  4.起草章程、登记申请书,拟定领导机构人员名单,经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指导后,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5.召开有关会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领导机构,确定法定代表人(合伙、个体形式的为单位负责人)。

  (二)申请批准

  1.申请人在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jlzwfw.gov.cn/)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到省政务大厅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受理;受理后材料转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复核和必要性论证。

  3.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的,下发批复文件后,窗口办结并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成立登记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书面说明理由,由审批窗口告知办事人。

  注:有关表格及范本请登录“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jlzwfw.gov.cn/),找“部门办事”——“省民政厅”——“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查看子项——“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服务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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