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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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设立登记
时间:2017-10-10 1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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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二、前提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设立基金会类的慈善组织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办理材料

  原件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设立申请书;(发起人、理事会主要负责人的慈善经历;拟设专职工作人员党员情况调查表;业务范围在民政领域以外的,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2.《基金会章程核准表》(附《章程》);

  3.《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监事人员情况备案表》;

  4.《基金会法人登记表》;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验资证明。

  四、办理流程

  (一)准备材料

  1.申请人到省政务大厅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对所申请登记的基金会的名称、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内容进行咨询。

  2.申请人根据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指导的名称等意见,找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文件。

  3.申请人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和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开设临时银行账户的通知,完成注册资金的注入,并做验资报告。

  4.起草基金会章程、登记申请书,拟定领导机构人员名单,经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指导后,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5.召开有关会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理事、监事,选举领导机构。

  (二)申请批准

  1.申请人在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jlzwfw.gov.cn/)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到省政务大厅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受理;受理后材料转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复核和必要性论证。

  3.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下发批复文件后,窗口办结并核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设立登记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书面说明理由,由审批窗口告知办事人。

  注:有关表格及范本请登录“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jlzwfw.gov.cn/),找“部门办事”——“省民政厅”——“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查看子项——“基金会设立登记”——“指南”——“服务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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