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限: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向吉林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
2.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3.条件:
⑴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⑵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⑶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⑷有固定的住所;
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⒋数量: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受数量限制。
⒌程序:
⑴申请设立人在业务主管单位准予其设立后,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⑵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⒍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⑴《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⑵《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和《章程》草案;
⑶《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⑷《理事/监事名单》和《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提供的外国居民、组织的证明材料中应包括外国当局颁发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公证机关对其公证的文件、中国驻外机构对其认证的文件和合乎标准的外文本及中文译本。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⑸《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⑹《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⒎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项目:基金会变更登记
⒈权限:在本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
⒉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⒊条件:基金会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及基金会登记事项变更致使章程变动的,应当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⒋数量:无数量限制。
⒌程序:
⑴基金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申请(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⑵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核准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核准,需换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予以换发;不予变更登记、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⒍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⑴《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证明》;
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表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
⑷ 基金会原始基金变更的,还需提交《验资证明》;
⑸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名称变更理由》表;
⑹基金会核准章程的,需提交《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和修改说明;
⑺《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⒎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基金会提交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三)项目:基金会注销登记
1.权限:在本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
2.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3.条件:
⑴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⑵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⑶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⒋数量: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受数量限制。
⒌程序:
⑴基金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⑵基金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⑶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制发注销证明文件;不予注销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⒍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⑴《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基金会清算报告书》。
⒎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基金会提交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四)项目: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1.权限:在本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
2.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3.条件:
⑴有特定的公益目的及其业务范围;
⑵有规范的名称;
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⑷有固定的住所;
⒋数量: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受数量限制。
⒌程序:
⑴基金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⑵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⒍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⑴《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
⑵《住所证明》;
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简历》;
⑷《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⒎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项目: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1.权限:在本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
2.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3.条件: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⒋数量: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受数量限制。
⒌程序:
⑴基金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⑵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⒍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⑴《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名称变更理由》表;
⑶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证明》;
⑷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表;
⑸《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⒎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六)项目: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权限:在本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
2.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3.条件: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⒋数量: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受数量限制。
⒌程序:
⑴基金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⑵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制发注销证明文件;不予注销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⒍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⑴《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⒎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基金会提交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