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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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登记行政许可事项
时间:2005-07-11 12: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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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基金会设立登记

1.权限: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向吉林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

2.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3.条件: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数量: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受数量限制。

程序:

申请设立人在业务主管单位准予其设立后,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和《章程》草案;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理事/监事名单》和《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提供的外国居民、组织的证明材料中应包括外国当局颁发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公证机关对其公证的文件、中国驻外机构对其认证的文件和合乎标准的外文本及中文译本。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项目:基金会变更登记

权限:在本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条件:基金会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及基金会登记事项变更致使章程变动的,应当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数量:无数量限制。

程序:

基金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申请(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核准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核准,需换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予以换发;不予变更登记、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证明》;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表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

基金会原始基金变更的,还需提交《验资证明》;

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名称变更理由》表;

基金会核准章程的,需提交《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和修改说明;

《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基金会提交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三)项目:基金会注销登记

1.权限:在本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

2.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3.条件:

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数量: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受数量限制。

程序:

基金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金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制发注销证明文件;不予注销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金会清算报告书》。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基金会提交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四)项目: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1.权限:在本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

2.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3.条件:

有特定的公益目的及其业务范围;

有规范的名称;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数量: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受数量限制。

程序:

基金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

《住所证明》;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简历》;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项目: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1.权限:在本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

2.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3.条件: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数量: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受数量限制。

程序:

基金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名称变更理由》表;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证明》;

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表;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六)项目: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权限:在本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

2.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3.条件: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数量: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受数量限制。

程序:

基金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制发注销证明文件;不予注销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基金会提交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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