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变更申请书的落款要加盖单位公章(名称变更的加盖原单位公章);
2.会议纪要。此文件为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并加盖单位公章(名称变更的加盖原单位公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场所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验看原件。住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还需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个体负责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披露财务有问题的,由民政厅审批办告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还需提交《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变更登记、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同时办理章程核准。
承诺时限: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