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⒈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⒉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⒊数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受数量限制。
⒋程序及时限:
(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程序及时限
①拟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在业务主管单位准予设立后,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②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经听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发给筹备成立的批复;不批准的,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程序及时限
①社会团体完成筹备工作后,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②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等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5.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的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③《社会团体发起人基本情况表》;
④拟设领导机构组成人员有关情况;
⑤《章程》草案。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章程》;
③团体会员名册;
④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⑤《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
⑥《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⑧兼职的,须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6.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取费用。
(二)项目: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条件:社会团体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及登记事项变更致使章程变动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程序及时限:
(1)社会团体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核准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核准,需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予以换发(名称变更另发批准文件);不予登记、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5.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⑵《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⑶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证明》;
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社会审计机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报告,涉及兼职的,提交《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
⑸名称和业务范围(宗旨、活动地域)变更的,还需提交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⑹活动资金变更的,还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⑺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的,需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和修改后的《章程》及修改说明。
6.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取费用。
(三)项目: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条件: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程序及时限:
(1)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事项,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制发准予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不予注销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5.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⑴《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⑵《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取费用。
(四)项目: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1.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条件: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规范的名称;②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③有固定的住所;③有相应的人员。
3.数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受数量限制。
4.程序及时限:
⑴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⑵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制发准予设立登记证明文件。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5.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6.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取费用。
(五)项目名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1.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条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数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受数量限制。
4.程序及时限:
⑴社会团体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⑵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制发准予变更证明文件;不予变更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5.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6.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取费用。
(六)项目名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条件: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程序及时限:
(1)社会团体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制发准予注销证明文件。不予注销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5. 需提交的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6.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取费用。
注: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有关变更登记完成后,需将印章式样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团体换届后,亦需将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确定的会费标准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新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成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技术代码手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使用期满,应提前10日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换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