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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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27号
时间:2022-07-29 1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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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残联、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消防救援支队,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吉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711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

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民政部等14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构建符合我省省情,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省级和市(州)级儿童福利机构全面提高建设水平,推动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到2025年年底,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任务,儿童福利机构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明确,保障服务更加高效,高质量发展态势不断巩固。

  二、推进省级和市(州)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

  省级和市(州)级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本辖区内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辖区内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逐步接收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一)做好接收抚养工作。市(州)儿童福利机构要于2022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县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的儿童接收任务。要定期评估儿童智力、精神健康、患病及残疾状况,及时更新儿童基础信息,制定完善个性化抚养方案,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养育水平。切实提高儿童生活质量,保证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全部用在儿童身上。要按照“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利用便捷”的原则,做好儿童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儿童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对于需要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在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进行家庭式养育。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家庭寄养,为儿童融入社会、回归家庭奠定基础。规范开展儿童抚养综合评估,对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坚持按照“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依法安排送养。

  (二)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各地医疗机构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就诊开通绿色通道。儿童福利机构对患病儿童要及时送医救治,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综合保障作用。对需要集中养育的儿童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及时核实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未参保的可突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随参随缴,及时享受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务室,加强专业医护队伍建设,为院内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三)增强康复专业能力。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经评审达到规定标准的,认定为定点服务机构,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儿童,及时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升康复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提高儿童康复质量。

  (四)强化教育权益保障。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将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信息向当地教育部门报备,教育部门要就近就便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并规范学籍管理,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对机构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取得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范围,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五)优化实施儿童成年后安置政策。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儿童成年后实现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采取技能培训和安排公益性岗位及其他帮扶措施,开展就业帮扶。对符合参军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对其中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各地住建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优先保障范围,予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六)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内设社会工作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依法依规参与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对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要给予适当奖励。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儿童安置评估等工作,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推动社会工作力量与志愿服务有机结合,积极稳妥引导社会工作机构或专业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七)夯实机构建设基础。围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构建科学实用的儿童福利机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日常照料、早期教育、档案管理、社会工作、疫情防控、安全管理等制度,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服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强化人员配备,根据需求增加公益性岗位和自主聘用人员控制数,提高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水平。组织孤残儿童护理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孤残儿童护理员业务水平,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各地民政部门要不断强化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儿童养育、康复、医疗、特教及开展家庭式养育等所需设施设备。

  (八)积极推进创新发展。坚持儿童福利机构的公益性和适度普惠性,充分利用优质资源,拓展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向机构外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等服务。鼓励共享优质资源,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向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内长期监护儿童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鼓励创新工作手段,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

  三、推进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

  (一)做好移交工作。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稳妥做好儿童移交、档案移交、所代管的儿童财产移交等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儿童移交原则上采取“户随人走”的方式,将儿童户籍转移到市(州)级儿童福利机构。对于存在户口迁移可能使儿童合法权益受损等情形的,也可以不迁移户口。对于因学业等特殊情况不适合立即移交的儿童,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妥善安排。

  (二)加快推进转型。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有效整合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等,争取设立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辖区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责的实体机构,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机构落实、有人落实、有场所落实。

  (三)切实履行职责。各地要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体部署,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要牵头开展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业务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

  (四)提升服务能力。民政部门要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化岗位设置,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工作。要通过设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免费场所等优惠措施,积极培育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推动将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纳入当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市级和有关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工作实施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落细各项改革任务,并将工作推进情况列入当地民政工作考核重点内容和当地年度绩效评价。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加强督促整改。

  (二)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资源,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转型中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在项目安排上予以统筹考虑。教育部门应当抓好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并为迁移的儿童办理学籍转接手续,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儿童福利机构中有关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纳入教育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儿童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并按程序将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合理安排儿童福利相关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孤残儿童护理员工资待遇,加强相关经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机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适龄孤儿按照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孤儿成年后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实施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提升专业医疗水平,将机构中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依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救助提供便利。兵役机关要做好符合参军条件人员的应征入伍相关工作。残联组织要将有申请意愿且符合准入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三)确保平稳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明晰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共同推进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中的急难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推进工作有序落实,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社会舆情等问题。相关儿童福利机构要确保无缝对接,不得出现应移送未移送、应接收未接收等问题。要做好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抚育人员思想工作,密切关注儿童思想状况,根据儿童个性特点制定移交方案,做好心理辅导和情感慰藉,对可能出现心理问题的儿童加强心理干预。

  各市(州)工作方案请于20228月底前报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2022-2025年期间,每年11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

政策解读《吉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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