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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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20〕28号
时间:2020-09-28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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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体育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公室、妇联、残联,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体育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公室、妇联、残联,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体育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公室、妇联、残联:

  为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按照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省民政厅等13部门制定了《吉林省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体育局

  吉林省扶贫办 吉林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921

   

  

  吉林省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留守妇女(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完善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乡村工匠等能工巧匠,组织省内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参加国家部委开展的专题培训,为入选人员提供交流学习机会;带动农村留守妇女参与以传统工艺为主的非遗产品的制作。加强各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举办“吉林省农村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农村留守妇女创造就业条件。组织开展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为农村留守妇女就业树立示范样板。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结合农时、农事,加大休闲农业精品景点线路推介活动。(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省民政厅负责)

  (四)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省妇联负责)

  (六)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作用,加强基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入开展权益维护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乡镇妇女维权站点、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利用“3.8”妇女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对农村留守妇女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维权活动。发挥“12348”法律援助热线等平台作用,努力做到农村留守妇女应援尽援优援速援。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等,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省司法厅牵头,省妇联、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特别是严防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按国家部署抓好土地承包相关工作。(省公安厅牵头,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指导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省民政厅、省司法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县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并逐步增加项目县。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加大妇女健康教育宣传力度,增强妇女卫生保健意识,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2020年年底,实现现行标准下剩余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全部脱贫。认真落实残疾人帮扶政策,为有需求的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省妇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实施好“母亲健康快车”“母亲水窖”“母亲邮包”“母亲创业循环金”等项目。(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挥农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网络新媒体平台等阵地作用,针对农村留守妇女需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为其提供常态化、便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家庭亲子阅读活动,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活动中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省妇联负责)

  (十五)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根据农村留守妇女多元化的需求,为其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安康和谐。(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

  (十六)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省妇联牵头,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省妇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寻找“最美家庭”、“好婆婆”、“好媳妇”和绿色家庭创建活动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制止摒弃陈规陋习,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省妇联负责)

  (十九)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保障

  (二十)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开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等活动,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活。(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承担、落实好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有效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将其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有效抓好落实。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经济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省民政厅牵头,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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