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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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20〕19号
时间:2020-05-09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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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政法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扶贫办,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政法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支队、卫生健康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扶贫办,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民政局、政法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扶贫办:

  为贯彻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2014号)要求,省民政厅等11个部门制定了《吉林省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58

附件

  吉林省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20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升救助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决定从20205月开始至20214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通过开展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抓好照料服务、救助寻亲、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落户安置、源头治理、干部队伍建设等关键环节,不断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照料服务水平。各地要集中开展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安全隐患排查行动。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依法对救助和托养机构的内部管理、生活照料、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离站返乡、站外托养等环节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指导做好整改工作。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强化站内照料职责,设施设备或人员不足、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救助,提升站内照料服务水平。确有必要开展托养的,应当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接托养服务。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履行主要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通过定期检查、派驻人员、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及时、准确掌握托养机构运行情况和送养人员健康状况。各地要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运行管理、人员照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救助管理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突发遇险和受助人员走失、死亡等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处置工作。

  牵头部门:民政部门

  配合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二)及时开展救助寻亲服务。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开展救助寻亲服务。要通过DNA比对、人像识别等方式甄别滞留人员身份信息,本级权限无法核实的,上级民政部门并由同级公安部门进一步核查甄别;对滞留超过1个月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要在全国救助寻亲网、“头条寻人”等平台及时更新其身份信息。全省救助管理机构要开通使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模块,及时将受助人员信息与救助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提升甄别查询能力和效率。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寻亲热线等智能化手段,拓展寻亲渠道,对已经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在其身体条例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安排接送返回,对流出地拒不接收的,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牵头部门:民政部门

  配合部门:公安部门

  (三)加大街面巡查救助力度。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要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明确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救助对象转介处置程序,利用网格化、数字化城管平台,动员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组织及公交(出租车)司机等积极参与救助,制定常态化、制度化街面巡查制度,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要强化街面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减少“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要持续做好极端天气下“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救助工作,公安、城市和民政等部门协同组织开展街面巡查,确保不发生冻饿死伤等极端事件。

  牵头部门:公安部门

  配合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民政部门政法部门

  (四)集中开展落户安置工作。各地要集中开展一次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行动。救助管理机构对在20203月底前入站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要于20206月底前将安置申请报送至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于20208月底前制定安置方案并报请同级政府。对政府批准予以落户的,民政部门要尽快将人员转移至政府设立的养老、精神卫生等公办福利机构照料。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要求,切实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的落户安置工作。

  牵头部门:民政部门

  配合部门:公安部门

  (五)全力推进源头治理行动。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要通过书面形式将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反馈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并做好受助人员交接工作;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返乡人员信息台账,并委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将返乡人员生产、生活及医疗保障方面存在困难的情况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并按照职责落实相关帮扶政策。对确已无家可归的,户籍地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应当主动接收,并协调当地政府妥善安置。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并将残疾、反复流浪等特殊人员的信息花名册通报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回访(至少每两个月一次,回访期不少于一年),发现反复流浪乞讨情况要及时反馈给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与扶贫办开展信息共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流浪乞讨经历的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

  牵头部门:民政部门

  配合部门:扶贫部门

  (六)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救助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工作,保证所有救助管理干部参加两天以上脱产培训,并采用书面考试、知识竞赛等形式考核培训效果。要持续开展做“许帅式”救助管理干部活动。市级以上救助管理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设置专业社会工作和专职寻亲岗位,提升救助服务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体现对救助管理干部的关心关爱,为稳定队伍,推动工作创造条件。

  牵头部门:民政部门

  配合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行动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205月)。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适合本地的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全面启动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

  (二)集中力量,组织实施20206-20207月)。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集中力量,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行动。

  (三)推广典型,以点带面20208月)。省民政厅将组织全省救助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现场观摩学习1-2个典型救助管理机构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提升全省专项行动质量和水平。

  (四)全面自查,扎实整改20209-202010月)各地救助管理机构要对照先进找差距、补短板,对救助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明确责任和时限,抓好整改落实。

  (五)调研检查,质量评估202011-20212月)省民政厅成立调研组,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调研评估,推进整改落实。组织全省救助管理机构进行交叉检查,各检查组要形成检查报告报省民政厅。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馈,推动解决。

  (六)信息报送,通报情况20208-20213月)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分别在20208月、12月和20213月底认真填写《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并上报省民政厅,同时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通报本级政法委、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扶贫办等相关部门。

  (七)巩固成果,总结上报20213-20214月)各地要对本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提升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省民政厅将对全省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其中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推广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市、县(市)予以通报批评。省民政厅将联合相关部门总结行动成果,专题向国家汇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报请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将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托救助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及时召开会议部署推进工作,将专项行动主要任务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指标,作为考核评价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省民政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专项行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借助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之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改进创新工作方式,建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长效机制,形成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救助管理服务体系。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做好日常救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节假日、重要活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树立救助管理机构良好形象,营造政府、社会、家庭共担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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