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行、县(市)民政局、粮食局:
为了做好收容遣送工作,根据国务院[1980]192号通知精神,对收容人员的粮、油供应标准,作如下通知:
一、收容遣送站的收容人员,在站期间,按当地城镇居民粮、油(包括细粮)定量标准供应。遣送途中,平均每人每天付给全国或地方粮票不超过一市斤。申请供应手续由县(市)粮食局、民政局共同商定。
二、安置在农场的收容人员按国营农场的口粮标准留量,农场自产粮确实不能自给,其不足部分由当地粮食部门核实后予以定销供应;安置在工读学校、孤儿学校和其它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青少年、儿童和残老人员均按同类人员现行标准供应。
三、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八零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