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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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公墓建设发展规划 吉民文〔1996〕3号
时间:2019-11-08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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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为了加强社会公墓管理,促进我省公墓建设健康发展,遵照国家民政部对社会公墓建设的原则和规定,根据我省社会公墓建设实际情况,本着巩固、发展、提高的原则,制定吉林省社会公墓建设发展规划,现呈报如下:

  一、总体规划

  1.火葬区:社会骨灰公墓原则上每个地级市所在地可兴建1个,长春市、吉林市可兴建两个;每个县(市)在城区所在地可兴建1个,有两个殡仪馆的县(市)可依附殡仪馆再兴建l个。

  2.土葬改革区:每个县(市)可在县城所在地兴建l个社会骨灰、遗体公慕(必须经省民政厅批准);乡、镇、村经县(市)批准可兴建公益性骨灰、遗体公墓(不准埋葬火葬区的遗体,不准进行盈利活动)。

  二、实施步骤

  社会公墓兴建要从实际出发,具备条件的先兴建。

  具体实施规划,全省1995年兴建4个(省级l个,长春1个,白城2个),1996年兴建6个(长春2个,吉林l个,白山1个,延边2个),1997年兴建2个(白城1个,四平1个),1998年兴建3个(长春1个,四平个,白山l个),

  1999年兴建了个吉林1个,通化l个,松原1个),2000年兴建4个(辽源1个、松原1个、白山1个、延边1个)。

  三、保障措施

  1.严格审批手续,社会公墓必须手续齐全,布局合理,经省民政厅审批。公益性公墓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中外合资公墓要经民政部审批。

  2.严格执行规划,严格控制数量,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稳步发展。

  3.建立年检验收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保证公墓建设的方向及服务质量。

  4.制定吉林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使公墓建设、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以上报告妥否,请审定。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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