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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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公民婚姻登记证件收费的通知 吉民文〔1992〕136号
时间:2019-11-08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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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县(市、区)民政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国内公民婚姻登记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办理国内婚姻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收取婚姻证书费9.00元。证书一律使用由民政部监制,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国家标准证书,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婚姻证书。

  二、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收费1.00元。

  三、各婚姻登记机关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由财政实行专户储存管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六年吉林省民政厅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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