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更好地履行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职能,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社会监督,现将《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政务公开主要内容》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在工作中要认真承诺和践诺。各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殡葬管理单位要在单位明显部位设置公示板,把本通知的内容和当地民政与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服务收费依据、项目、标准一并公开出去,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发布。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0年4月4日
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政务公开主要内容
婚姻登记管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吉林省经营性婚姻介绍和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
二、携带要件
申请结婚登记的人员,必须到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地方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离婚人员的离婚证书、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的人员,必须到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离婚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婚姻登记条件: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离婚登记条件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方可准予离婚。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即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或离婚申请。
2、审查,即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的双方当事人的要件进行审查。
3、登记,即对已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
五、办结时限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对于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六、收费标准
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每对收取证书费人民币9元。
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收取证书费人民币9元。
其他服务项目,婚姻当事人自愿选择,按当地民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强行有偿服务。
七、公开形式
1、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2、在登记机关,通过公示板向婚姻当事人公开。
3、设置咨询电话公开。
4、设置监督电话公开。
八、责任追究
1、办理婚姻登记,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婚姻登记当事人费用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多收部分要退还当事人,并当面赔礼道歉。对有关责任人员擅自作主超标准收费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人的有关领导指使所为,要对指使人给予相应处分。
2、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直至开除公职。
殡葬管理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殡仪服务三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民文[1991]68号)、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殡仪车接尸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吉民发[1992]23号)、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厅《关于调整遗体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民发[1994]12号)
二、办理程序
正常死亡的死者的亲属(死者没有亲属的,由其生前工作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承办),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当地殡仪馆为死者办理火化手续。
非正常死亡(车祸、刑事案件、工伤等)的死者的亲属,凭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当地殡仪馆为死者办理火化手续。
三、处理时限
因传染病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结。
正常死亡的遗体,按丧主的要求及时火化。
四、收费标准
(一)尸体火化,82B火化炉每具收取火化费,城镇70.00元人民币,农村50.00元人民币;
(二)尸体运送,普通接尸车每具每公里1.00元人民币,起车费每具每次50.00元人民币;
(三)骨灰寄存,根据地域和灵位不同,普通骨灰存放架,每位每年8.00元至12.00元人民币;
(四)非普通火化炉、运尸车和骨灰存放架的收费,依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其他服务项目,丧主自愿选择,不得强行有偿服务和强行收费。
五、公开形式
1、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2、在殡仪馆大门内明显部位设置公示板向社会公开。
3、设置咨询电话在公示板上公开。
4、设置监督电话,在公示板上公开。
六、责任追究
从事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如发生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