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文件
吉民发〔2005〕65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墓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全省经营性骨灰公墓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全省公墓建设、经营和管理水平,省民政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公墓等级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根据《吉林省公墓等级评定标准》先行自评,然后由市、州民政局进行初检,取得资格后,填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吉林省等级公墓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由市(州)民政局向省民政厅申报。省民政厅根据申报情况将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吉林省公墓等级评定标准》并结合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核,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经批准为省级称号的单位,由省民政厅发给证书和牌匾,并给予表彰。
二、等级分为省一级公墓、省二级公墓、省三级公墓,合格公墓和不合格公墓5个等级。
三、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为每两年评审一次。对已达标的公墓如在称号期内发生重大事故,随时降低等级或撤销等级称号。
四、省厅将于2006年年对全省公墓进行检查评定,请相关单位做好迎检准备。对不申报等级公墓的单位,省厅也将按《吉林省公墓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各市(州)请在2006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