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各市、县国家调查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低保标准确定调整的工作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机制。坚持共享发展,充分体现“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坚持适度合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脱离实际、不超越阶段;坚持科学规范,以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为测算依据,做到依据客观、方法科学、程序严谨;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公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促进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标准确定方法。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地区,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全省和各市(州)平均低保标准计算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为:平均低保标准=Σ(所辖各县(市、区)低保标准×各县(市、区)低保人数)÷辖区低保总人数。
(二)合理确定量化比例。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由各地按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
(三)规范标准确定程序。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需要调整的,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形成当年省级指导标准意见,按程序报请省政府确定。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提出所辖县(市、区)的低保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由民政、财政部门分别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底前完毕,于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四)加强相关标准衔接。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低保标准的确定调整是低保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认定保障对象、确定保障范围、核定保障金额的重要依据,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低保制度功能作用,倡导自强自立,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优化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足额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规定调整幅度内的资金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如遇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下降,要保持低保标准的相对稳定,不作下调。防止和克服提前规定一定时期内低保标准的增长幅度,或在城乡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地区追求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避免盲目攀比。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每年将对各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调整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指导各地科学确定量化比例和低保标准,引导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低保标准差距。各地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将纳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
2024年12月6日
来源:社会救助处
初审:韩 雪
复审:亓智勇
终审:史治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