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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4〕5号
时间:2024-03-05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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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关于规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202434

关于规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积极探索、主动作为,逐步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机制不断优化,服务效能明显提高,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职责划分不够明晰、操作流程不够规范、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为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有序的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不含“一事一议”事项)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工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升行政效能,确保审核确认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持续增强救助时效性,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形成赋权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坚持权责明确,乡镇(街道)履行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坚持放管结合,权限下放和有效监管同步到位,坚决防止“一放了之、监管缺位”。坚持便民高效,把服务群众放在首位,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坚持积极稳妥,综合考量乡镇(街道)的工作基础、人员配备、业务水平等承接能力,实事求是、审慎推进,能放则放、宜放则放。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厘清各级职责任务,县级民政部门综合监管更加有效,乡镇(街道)审核确认更加规范,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更加充分,确保责任明晰、高效顺畅、安全运行。

  二、明确权限下放后职责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后,救助原则、条件和政策保持不变,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职责相应调整,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实施方案;制定权限下放后救助申请、审核、确认等工作操作规程;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以及非本行政区域内人户分离外调核查和动态核查;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救助对象档案备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困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信访处置以及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等工作;对通过备案、抽查、信访、举报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异议的审核确认结果进行复核。

  乡镇(街道)。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公示公开等工作,按月向县级民政部门统计报送审核确认救助对象信息,同步更新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数据,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负责档案管理、近亲属备案,以及信访处置、举报查实等工作。

  村(居)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入户调查、动态管理、日常走访等相关工作;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并向乡镇(街道)报告,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在村(居)务公开栏按要求长期公示救助对象信息。

  三、提高社会救助时效性

  (一)推行告知承诺制度。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对申请人需准备的证照原件、佐证材料和申办程序等实行一次性告知,规范一次性告知书的格式和内容。对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的可采取签署承诺书方式,并告知不实承诺与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优化审核确认流程。乡镇(街道)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调查中存在疑似问题、争议较大或者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救助申请家庭,开展民主评议。对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掌握的核查项目,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

  (三)压缩申请受理时限。下放权限后,乡镇(街道)审核确认低保、特困人员时限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急难型临时救助积极开展24小时内先行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说明情况。

  四、加强权限下放后监管

  全面落实四级协同、分级负责社会救助监管机制,完善权限下放地区监管措施,建立“联商联管联评”制度,确保下放权力规范安全运行。

  (一)乡镇(街道)联商。建立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事项会商制度,由乡镇(街道)分管民政工作领导召集,民政等涉及救助业务负责人参加,适时召开会议听取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研究报送县级困难群众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一事一议”事项、协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事项以及依据实事求是原则认定事项等。根据实际需要,村(居)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补充说明当事人有关情况及接受会议有关问询。

  (二)市县联管。市级层面,重点监管县级民政部门权限下放后制度建设、办理流程、政策落实、履职尽责等。县级层面,重点监督乡镇(街道)受理申请是否及时、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对象认定是否精准、动态管理是否落实等,对每月新增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对近亲属备案、被举报投诉和存在重大疑点救助对象100%入户核查。监督检查的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意见,跟踪指导整改。

  (三)三级联评。省级民政部门结合全省民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地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市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日常抽查和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从政策执行、业务能力、信访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全面评估权限下放工作。对评估靠后的地方或乡镇(街道)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并列为次年度重点督导单位

  五、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坚持“放管服”结合,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和作风建设,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和有序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一)强化工作保障。及时调整充实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专(兼)职经办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实现全覆盖。统筹安排县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保证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发起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为其审核确认工作提供依据。

  (二)强化业务培训。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做到年度必训、新岗必训,定期组织经办服务人员集中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救助政策和办理程序,坚决防止施之过宽,擅自放宽条件,将不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坚决防止施之过严,擅自提高“门槛”,发生应保未保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在镇务和村务公开栏公开认定条件、救助标准、申请程序等信息,做到政策入户入村入组,使群众真正了解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宣传报道对权限下放改革工作成效,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长期公示,公开举报电话,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加大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切实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在落实社会救助工作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或者错误,可视情免责或从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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