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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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阳光超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民发〔2006〕36号
时间:2019-11-20 1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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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含双阳区)民政局:

  吉林省阳光超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厅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65月14日         

 

  吉林省阳光超市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阳光超市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救助功能,使其步入规范化、经常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阳光超市,是指由民政部门、街道、社区、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立,以解决城乡特困居民生活困难为目的,以募集和发放社会救助物品为主要形式的经常性社会救助机构。

  第三条 阳光超市救助的对象是城乡特困居民及因灾、因病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

  第四条 阳光超市的设立要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和“调剂余缺,满足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不断拓宽对城乡特困居民的救助渠道,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为目标。

  第五条 设立阳光超市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勤俭办事;

  (二)社会参与为主,政府投入为辅;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便民、利民、惠民;

  (五)务求实效。

  第六条 每一个阳光超市要在醒目的位置挂有“****阳光超市”的牌匾,牌匾主名称可以由企业或个人进行有偿冠名,但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阳光超市”的建设或物资购置。 

  鼓励企业或个人兴办以慈善救助、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困难为服务宗旨的“阳光超市”。企业或个人所兴办的“阳光超市”可接收企业或个人自愿捐赠的款物,但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款物。企业或个人所兴办的“阳光超市”在开展工作时,应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企业或个人所兴办的“阳光超市”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所募集的物品,应以无偿的形式发放给困难群众。

  第七条 阳光超市的物品来源主要是社会各界和个人日常捐赠。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接收的物品定期向阳光超市提供。无法向社会募集而困难群众又急需的生活物品,也可以由“双日捐”善款或政府出资采购。

  第八条 阳光超市向社会募集物品,要本着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阳光超市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后,要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捐赠款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

  第九条 对困难群众不适用、不宜运输的捐赠物品,在征得捐赠者本人同意的前提下,要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及县级专业部门评估,阳光超市可以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必须用于购买困难群众急需的生活用品,不得挪作他用。捐赠物品具体变卖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条 阳光超市所接收的捐赠物品或用“双日捐”、政府资金购买的物品,必须无偿向困难群众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有条件的阳光超市也可以正常经营商品,按市场方式运作,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其经营性收入除用于正常开支外,要全部用于阳光超市的物品补充。需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阳光超市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实际生活需要,凭相关有效证件,向所居住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初核、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按规定的限额到指定的阳光超市免费领取所需物品。

  第十二条 阳光超市所接收的物品,必须要经过整洗、消毒后才能向困难群众发放。在物品接收、整理、消毒、储存、运输及聘用工作人员等方面所需的经费,由当地政府或街道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阳光超市要向社会公布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

  阳光超市的开放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但每周不得少于两天(节假日除外)。

  第十四条 阳光超市要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张榜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和发放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阳光超市捐赠款物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阳光超市的工作人员可由民政部门、街道、社区的工作人员兼职,也可以聘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或招募义工等途径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的人员编制。

  第十六条 阳光超市在做好经常性捐赠物品的接收、管理、发放工作的同时,还应及时了解、反映、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成为社会捐助的载体,社会救助的依托、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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