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民政业务 > 社会救助 > 法规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15〕47号
时间:2019-11-07 12:54:00
来源:
字体显示:
分享到: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5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的通知》(民办函[2015]244号)精神,结合我省前期临时救助工作的运行情况和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救急难”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方针,坚持群众急需、社会认可、效益良好、能力可及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物质救助与心理援助相兼顾的思路,试点先行,勇于创新,边总结边推广边提高,加快建立“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让突遇不测者得到周急之助、因病因灾者去生存之虞、创新创业者无后顾之忧,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的生存危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总结“急难”情形。开展“救急难”工作,是解决困难群众生存危机的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解决基本民生问题的机制安排。要把握好解决“生存危机”、单一制度(部门、区域)无法解决、困难群众依靠自身能力切实无法解决、极易引发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等主要特征,明确“急难”情形的确定原则和标准,各地要认真做好“救急难”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通过案例分析,寻找共同特征,确定“急难”情形,解决各种“急难”救助在相关制度、部门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救急难”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和我省出台的临时救助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文件,完善当地临时救助政策,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救急难”工作中的主体制度地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扎实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减轻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的负担。 

  各地要加大对困境儿童、三无人员、重残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急难”救助力度,有针对性的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按照特殊困难群体利益最大化和救助优先的原则,不断提高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临时救助水平。要针对“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发挥好所有相关救助制度的功能,强化综合救助,提升救助效能。 

  (三)建立主动发现机制。要发挥城乡社区基层组织的重要作用,形成县(区)、镇街、村社、网格长四级网络,利用社区网格长、楼栋长、村民小组长、党员中心户等熟悉民情的优势,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困难群众的“急难”等救助需求,建立主动发现机制。要通过政府网站、心愿墙、QQ群、微信群、群众信箱、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搭建困难群众救助需求信息发送平台,拓宽救助信息获取渠道。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及其组织的作用,扩大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加强急难事件的发现和救助。县级民政部门要开通"12349”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 

  (四)健全处置机制。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或者政府办事大厅,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的窗口,并建立“首问负责制”和“转介督查制”,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的重要作用,对“急难”事件进行会商,确保实施有效的综合救助,切实化解困难群众的“急难”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整合、规范有关社会救助资金,加大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五)扩大社会参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着力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救助资源与慈善救助项目的对接机制,发挥慈善救助一案一策的优势,提高综合救助效能,更好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问题。提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慈善组织和社会组织设立专项基金,并有效利用慈善超市服务项目的救助功能。动员、引导辖区内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大中型企业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救急难”工作。鼓励县区建立针对困难人员的商业保险救助机制,提高困难人员自我救助能力。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根据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试点工作。 

  (六)加强信息共享。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政府部门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间的救助信息互通共享,促进救助资源利用效能的最大化。探索搭建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的对接平台,使救助对象的救助需求与政府救助资源、慈善救助项目、社会爱心关爱、群众志愿服务实现有效对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救急难”工作,充分认识“救急难”工作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重要性,要按照吉民发[2014]3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科学制定《救急难实施方案》,配齐配强救急难工作队伍,并依托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强化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运行机制,突出政府主导地位,综合运用现有社会救助资源,把“救急难”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政治任务加以重点推动,确保“救急难”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审慎组织推进,确保社会稳定。“救急难”工作是依据新政策、运用新方法对现有救助政策进行整合的一次新探索和新尝试。已确定为国家和省试点的县(市、区)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要求继续做好国家和省级试点工作,其它地区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已开展“救急难”试点地区的做法和经验,从关注民生的高度来认识,采取审慎态度,科学组织实施,既要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提高工作成效,又要采取切实措施,严格管理,透明公正,争取好事办好,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三)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工作监管。各地要认真遵循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相关救助制度的“救急难”功能,衔接使用好相关救助资源,明确相关部门救急难职责,努力形成救助“合力”。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健全社会救助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 

  省民政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开展“救急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各地要将“救急难”工作方案、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困难问题、意见建议,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通报给省民政厅。对于较为典型的急难救助个案,要定期上报。 

  (四)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多角度宣传开展“救急难”的政策内容、作用意义,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救急难”工作,积极参与“救急难”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598日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