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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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10〕47号
时间:2019-11-07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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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各级社会救助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教育和惩诫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认清加强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几年来,以城乡低保为基础的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为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因基层力量薄弱、监督工作乏力、惩治手段缺失,各种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不断发生,致使群众对社会救助,特别是低保工作的满意度不断降低,民政部门和政府公信力也因此受到质疑,加强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工作已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社会救助工作法制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有效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纠正惩戒错误行为的现实需要;是理顺工作秩序,推进工作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必须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将加强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工作真正提上日程、摆上位置、拿出措施,切实予以加强。 

  二、要明确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加强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工作,要注意把握以下重点: 

  (一)总体要求。加强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运行为目标,以明确责任主体、抓住重点环节、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惩处措施为重点,以提高社会救助机构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为标准。要与社会救助相关制度法规有机统一,与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有效衔接,与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有序开展紧密结合。 

  (二)基本原则。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惩处力度与具体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加强责任迫究工作,明确责任主体是前提,抓住重点环节是关键,进行有效惩处是手段。 

  一要明确责任主体。各地所有从事社会救助工作决策部署和经办落实的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都是责任主体,均为责任追究对象。但各地在开展责任追究过程中,要依据社会救助相关制度和各项工作的性质,分级分类明确责任主体。对组织机构,要区分政府责任和部门责任;对工作人员,要区分领导责任和执行责任;对共同负责的,要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具体要求是定岗、定人、定责。 

  二要抓住重点环节。各地可借鉴纪检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的做法,根据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并结合以往实践经验,对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各个阶段进行梳理,特别是要将对象认定、资金发放、救助金代领等关键环节作为监察重点,结合工作人员职责,对每个环节容易出现的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逐项明确,具体要求是全面、细致、实际。在此基础上,要对照党纪、政纪和法律相应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定性归类,以此作为责任主体日常工作的约束和实施问责处罚的依据。 

  三要进行有效惩处。问责与处罚是责任追究工作的真正落脚点,也是这项工作有效开展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在有责必问的同时,区分不同情况,做到惩处适度。就是要在问题认定上区分不同性质,分清是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是主观渎职还是客观失误;就是要把握惩处力度,分清应给予何种党纪、政纪处分,是否交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等。“轻”不足以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重”则有失公正,容易挫伤工作人员积极性。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民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并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未建立制度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的地方,要认真完善,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积极借鉴,真抓实干。我省已有部分地方通过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合作,对加强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各地要注意学习借鉴。同时,在工作过程中,也要大胆破解难点问题,出真招,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三)强化宣传,务求实效。各地要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宣传,更好地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使工作人员自觉在制度约束中开展工作。最为重要的是,要坚决做到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做出及时认真的调查处理,决不迁就,切实增强责任追究工作的实际效果。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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