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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15〕32号
时间:2018-11-13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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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完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0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服务行为。各地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的每一件具体事项及其工作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到事项清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强化规范运行,从制度上防止“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的发生,促进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要积极探索实践,进一步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实现形式。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按照“两级管理,三级联审”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体制的总体要求,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机制、路径和办法,进行积极探索实践,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救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提供经验和参考。

  要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和财政、人社等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解决当前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充实工作人员,补充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升工作能力,确保村(居)民委员会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社会救助服务。

  附件: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

  助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民政厅

2015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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