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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15〕13号
时间:2018-11-13 0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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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20151月,省政府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作出部署安排。为确保政策落地、措施落实,切实发挥民政部门的牵头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贯彻落实《意见》摆上重要位置来抓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救急难”工作的有效载体,是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关键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把临时救助建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并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限,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意见》及时、有效地得到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

  二、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

  各辖区市和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做好配套政策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确保2015年4月底前,以当地政府名义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办法,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在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时,要注意把握以下10个方面:一是明确临时救助范围中“其他特殊困难”的具体情形;二是明确“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具体名称;三是明确规定是否委托乡镇(街道)审批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临时救助金;四是明确“紧急程序”相关规定,包括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启动时限和工作流程等;五是明确现金发放相关规定,包括发放主体、发放规则、发放手续和发放责任等;六是明确实物发放相关规定,包括发放条件、发放主体、发放程序和发放时限(含提供短期住宿时限)等;七是明确临时救助细化标准(即:什么情形下给予几个月标准的临时救助);八是明确启动“一事一议”救助方式的相关规定,包括启动条件、启动主体、启动程序等;九是明确“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部门职责;十是明确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包括追究范围、责任主体、追究方式和处置措施等。

  三、多渠道筹措并管好用好临时救助资金

  要按照《意见》要求,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根据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发生情况等因素,安排本级财政临时救助专项预算资金,合理调剂使用低保结余资金,管好用好中省级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积极争取社会捐助资金,为临时救助及“救急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重点用于非低保对象的救助,低保结余资金只能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上级临时救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且应于当年全部支出;当年没有全部支出的,省里将在分配下年度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扣减。

  四、搞好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临时救助制度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救助,属于应急性、过渡性、一次性救助。解决困难群众的特殊困难,还需要各项救助制度之间的密切衔接,统筹实施,综合发挥作用。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作为,在搞好民政部门各项救助制度衔接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积极协调教育、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对那些实施临时救助后仍无法摆脱困境的,根据群众需求和制度规定,及时跟进低保、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相关社会救助,实现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无缝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综合效能。

  五、加强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途径,组织多形式常态化的政策宣传。一方面,要宣传临时救助的范围、标准、方式、程序等内容,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另一方面,要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制度特点、典型救助实例,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以实施《意见》为契机,抓紧落实省编办《关于全省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编制配备的指导意见》(吉编办发〔2014〕127号)要求,采取“编制调整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办法,配强配齐基层经办力量。在县、乡两级要安排临时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要设立临时救助服务窗口,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请于4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联系人:李正宇,电话:0431-8767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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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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