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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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民发〔2012〕80号[已废止]
时间:2018-11-12 0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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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减轻困难群众大额医疗负担,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212月4

 

  吉林省城乡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试行)

  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从2012年121日起,在全省开展对困难群众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如下:

  一、重特大疾病认定标准

  重特大疾病根据个人年度内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认定。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指医保(农合)目录内费用扣除医保(农合)报销额后剩余的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的确定标准为个人年度内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

  二、救助对象

  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包括:参保(参合)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三、救助办法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医保(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进行,不符合医保(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规定的,不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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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以上部分,扣除大病保险报销额后剩余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60%,封顶线不低于12000元(含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5000以内救助部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农合)和大病保险报销额后剩余部分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各地的具体救助比例和年封顶线由各地根据各自的资金情况确定。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程序和管理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规定执行。

  2012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仅针对12月份出院且单次个人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符合重特大疾病条件的人员。

  四、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

  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5000元以内(含5000元)部分,仍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5000元以上部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不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资金渠道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在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六、本方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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