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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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阶梯电价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免费10度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民发〔2012〕76号
时间:2018-11-12 0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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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和审计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吉省价格〔2012〕157号)规定:从201271日起,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全面试行阶梯电价后,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给予每月10度的免费电量。这次免费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实施,即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先行正常交电费,再由供电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户数,计算免费电量金额,并将其上交省财政部门,再由省财政部门拨付各地,随同低保金和五保供养经费的发放,一并返还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

  为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按月上报享受免费电费困难家庭户数

  各地民政部门要在每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将当月本辖区保障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户数如实上报省民政厅(城乡“低保户”户数报给社会救助处,农村“五保户”户数报给救灾救济处),由省民政厅汇总后分别提供给省财政厅和省供电部门,以便省供电部门及时将免费电量资金上交省财政厅。各地要认真对待数据上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与实际保障情况相符,并加盖民政局公章,经主管局长签字确认后上报,谁出问题谁负责。数据由各县(市)自行报送,各城区由所属地级市统一汇总上报。

  二、免费电费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垫付,省级财政年底前一次性补助

  各地要从7月份起,随同发放的低保金和五保供养费,按月(季)先行垫付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10度的免费电费。年底前,省里将省供电部门上交的免费电量资金,一次性下拨各地。在实际发放免费电费过程中:城市“低保户”要按月发放,7-11月份的免费电费要在12月补发;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按季度发放,第三季度的免费电费要在第四季度补发。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21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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